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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恐怖广东一物业经理公然故意到处发业主视频

2020-11-01新闻26

2020年10月30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3民初12300号公开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原告廖某(小区业主)诉被告袁某(物业经理)人格权纠纷一案,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头人民法庭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审判长邓鹤飞主持下,书记员黄嘉豪记录下,原告廖某、被告袁某和被告委托律师刘某参加庭审,大富豪广场小区业主和其他小区业主现场旁听下公开审理。请到《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庭审全程录播。

法庭调查:原告廖某及大富豪广场小区业主进出小区视频被被告袁某公然故意发到200多人微信群,(本群大部分成员,不是大富豪广场真正业主,是被告袁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业主来大富豪广场敲门入户收现金换电梯团伙)因被告袁某担心更多大富豪广场业主参与维权,被告袁某利用物业经理权力公然非法监控全体业主,公然故意发出(2020)粤1973民初1845号民事起诉状包括业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被告袁某目无国法,公然挑衅法律,公然故意发出原告及多位业主进出大富豪广场的监控视频,公然长期对大富豪广场全体业主视频监控,被告袁某公然长期惯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业主对他违法犯罪敢怒不敢言,用来谋取更多不当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被告袁某,树立司法公信力。

被告质证: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手机载体现场提供),认可有关微信记录真实性,但大量视频是无法点开的,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可以点开视频内容,是在大富豪广场1楼大堂的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不存在涉及原告任何隐私的情形,同时有关巴西龟、胡汉三称谓,并未明确指出针对群里哪一位业主或是非本群业主的其他人,因此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人格权情形。

原告主张:请人民法院依《宪法》38条,追究被告袁某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2条、15条、22条、《刑法》253条对被告袁某判决。

法官宣布今日庭审到此结束,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休庭(敲法槌)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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