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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独自在家险遭邻居强奸,生理期助其逃脱噩运,如何评价本案?

2020-11-01新闻17

【案件回放】2019年10月5日凌晨,孙某酒后从自家阳台攀爬至邻家阳台,窥见被害人张某一人独自在家,便进屋入卧室,不顾张某的极力反抗,强行将张某按在床上欲实施奸淫。不巧张某处在生理期,孙某见状就对张某实施猥亵,后从大门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把张某所穿内裤进行司法鉴定,经DNA比对,现场排泄物系孙某所留。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当事人真实姓氏、案发地及个别情节,但仍尊重了案件基本事实,对行为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均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分析过程中只涉嫌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孙某涉嫌强奸罪(中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违法层面来说,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案件事实:孙某酒后从自家阳台攀爬至邻家阳台,窥见被害人张某一人独自在家,便进屋入卧室,不顾张某的极力反抗,强行将张某按在床上欲实施奸淫。

根据以上事实,本案中,孙某采取暴力方式,欲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违法构成要件,但本案中,基于孙某的主观原因,强奸行为并未完成,使得强奸行为处于停止阶段。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是犯罪的停止阶段。犯罪中止分完成终了的中止,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方成立中止;未完成终了的中止,本案属于未完成终了中止,这种情况下的中止,有观点认为,要求行为基于真诚悔过而放弃犯罪才算是中止,也有观点认为犯罪本来可以完成,基于行为人主观原因而放弃犯罪也为犯罪中止,如本案中,虽然张某处于生理期,但对于强奸犯来说不会成为强奸的障碍,但孙某基于自已主观的原因认为不能将强奸行为进行下去,应为强奸中止,笔者持后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孙某涉嫌强奸罪,为犯罪中止。孙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案件事实:不巧张某处在生理期,孙某见状就对张某实施猥亵,后从大门逃离现场。

本案中,孙某见张某处于生理期而放弃强奸行为,进而对张某实施猥亵,涉嫌强制猥亵罪。另起犯意

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本案中,孙某见张某正值生理期而放弃强奸行为,为强奸中止,另起犯意对张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因此,本案中,应对孙某按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罪(既遂)两罪并罚。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涉嫌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既遂),两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对于孙某的强奸中止行为,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呢?涉嫌及到“造成损害”的理解,总的来说,刑法鼓励犯罪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以保护法益,因此,刑法对中止犯原则上采鼓励的态度,因此,对“造成损害”应作合理解释,本案中,笔者认为,对于孙某的强奸中止行为应免除处罚,只对孙某的强制猥亵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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