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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通报:二手房买卖成涉中介人员犯罪重灾区

2020-12-15新闻15

近年来,在二手房买卖领域,涉房屋中介人员犯罪案件逐步进入刑事审判视野,且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记者从今天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由于二手房交易程序繁琐,产权状况复杂,风险较高,存在作案的空间,因此成为涉中介人员犯罪的重灾区。有的购房人交付首付款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房主出售给他人或房屋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因此承受巨大损失。

涉案公司4成为正规中介

三中院选取该院及辖区法院近5年审结的25起涉房屋中介人员刑事一审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从案由看,其中敲诈勒索10起,占40%;合同诈骗7起,占28%;另有诈骗5起,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行贿各1起。

从涉案金额看,在房屋买卖领域的涉案金额巨大,在40万至1200万元之间,人均损失高达138万元;在房屋租赁领域人均损失为1.18万元,涉案金额虽然不高,但被害人的间接损失特别是精神方面的损失巨大。

从犯罪主体看,涉案公司即被告单位约有40%为正规中介,集中在房屋买卖领域;约有60%为“黑中介”,集中在房屋租赁领域。被告人主要包括三类,分别为冒充房屋中介的人员、正规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及离职中介人员、“黑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

被告人通常具有中介公司的从业经验,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利用被害人在房屋交易领域的知识空白及信息不对称等劣势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有的被告人隐瞒了其已从房屋中介公司离职的事实,利用老客户对其身份的信赖实施诈骗行为;有的被告人收取好处费后帮助卖方隐瞒房屋产权瑕疵,串通卖方骗取买方钱款;有的被告人虽是正规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但其利用被害人渴望低中介费的心理,伙同“黑中介”实施犯罪行为。

房屋租赁领域敲诈勒索犯罪多发

在房屋租赁领域的犯罪,以敲诈勒索为主。10起敲诈勒索案件中9起发生在房屋租赁领域。被告人通过发布低价房源信息或承诺零中介费等手段诱惑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以言语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物业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若租户不缴纳则制造违约假象,并雇佣打手强迫被害人搬离房屋,拒不退还房租。

在三中院通报的一起“黑中介”案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有25名被害人被强行收取或者“被违约”后强行扣除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案涉及的七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部分“黑中介”通过威胁正规中介公司,垄断特定小区的二手房买卖、租赁等中介业务,向租户或买卖双方索要合作费、好处费。

房屋买卖领域合同诈骗、诈骗多发

房屋买卖领域的犯罪以合同诈骗、诈骗为主,中介人员与卖方串通,损害买方利益的案件居多。

常见犯罪手段包括:隐瞒房屋已被出售的事实重复销售,赚取双重中介费及卖方好处费;以资金托管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到其个人账户;虚构具有代理销售房屋的资质或者购买回迁房的资格,通过伪造虚假文件甚至法院文书的方式骗取钱款;以收取税费、办事费、排号费、订金、装修款为由骗取他人钱款;部分行为人还采用钓鱼式诈骗的手段,通过退还部分钱款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骗取更多的钱款。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中介公司马坡门店员工黄某在对顺义区的一套二手房进行居间服务时,在66岁的被害人李某已办理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的情况下,谎称为了转账方便,让李某将228万元购房款分两次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官建议:

选择正规房屋中介公司,切忌贪图廉价中介费;房屋中介人员的流动性较强,需及时核实中介人员的在职情况;资金应当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等资金监管方式汇入,切忌将钱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购房人应当及时进行网签,锁定房屋状态,有效避免一房多卖;一旦发现问题,需及时止损,面对“黑中介”的敲诈勒索,也不要忍气吞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诈骗#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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