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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法院执结一起“骨头”案

2020-12-19新闻5

近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一件因合同纠纷引发的“骨头案”最终执结,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案中的原告刘某与被告常某伟是朋友关系,双方相识多年,共同参与承包过建昌县第三联合中学的木工施工工程,双方于2013年11月8日在建昌县看守所(常某伟因故被羁押场所)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第一项约定“第三连(联)合中学给刘某拿482100元,在2013年过年之前付清给刘某。”该协议其余的2、3、4项内容系本案原告诉求之外的约定,在该协议书中刘某与常某伟双方均签名并在各自的名字上、482100元数字上摁手印。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刘某向被告常某伟催要涉案款项,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建昌县人民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常某伟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刘某482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建昌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遇到了很大的执行困境,切切实实体会到了执行难这个“硬骨头”。在多次采取相应措施无果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常某伟名下的车辆一辆,同时,继续与被执行人常某伟及其家人联系,开展明理释法工作,想办法争取该案能够早一日执结,还原告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通过以上系列措施,促使双方于2020年1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将55万元现金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骨头案”,在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续不懈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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