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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区别是什么? 保险法不安抗辩权

2020-09-26知识6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如何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这两者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没有规定先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区别是什么? 保险法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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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不安抗辩权通俗的讲,就是订立合同的一方,认为对方有可能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提出需要对方提供担保或先履行的做法。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两者区别:一、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亦适用留置权。根据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外,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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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

#不安抗辩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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