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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择校如何选择? 胡建淼人类法治的三个阶段

2020-10-07知识11

行政法制的构成要素 1.两要素说。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都持此观点,当然,在要素的具体涵义上存在较大差异。如英国的依法行政由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组成。越权无效的核心内容是:越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既约束行政实体行为,也约束行政程序行为。自然公正则指:一方面,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无论在行政上,还是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经审问就受处罚,行政裁判官和司法官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另一方面,避免偏私,“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注: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77页。美国的依法行政构成两要素表现为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前者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后者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注: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116页。台湾学者则主张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注:参见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25~229页。中国大陆也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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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谁能给我一篇关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论文了!谢谢了[论文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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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择校如何选择? 目前西南政法大三就读,平时学习也是很水的那种(选课选到特别差的老师一般一学期都不想听,特别好的老师…

法学考研择校如何选择? 胡建淼人类法治的三个阶段

胡建淼《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派出关系中行政主体问题这两句论述矛盾吗? 看上去楼主也是个行政法爱好者。学习行政法有助于理解政府如何依法行政,也能够更清楚看懂我国法治建设到了哪个程度。不过,楼主的理解显然过于机械,有些断章起义了。实际上,这是并不矛盾的。可以把这两句话拆分成三个意思:一是行政主体与其派出机构的关系。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也就是只有该行政主体才能行使这部分职权,比如工商局只能办理工商业务。但是,由于行政便利的需要,行政主体要更好地服务民众,只能依靠设立派出机构,来贴近群众,方便为民办事,比如工商局又设立了若干工商所。这时候,派出机构的职权是设立它的行政主体所赋予的,而不是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故而法律上不认可其为行政主体,而是一切责任均由设立它的行政主体来承担。二是派出机构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其权力。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派出机构具有了独立办事的职权,这时候这就不必处处“受制于”上级机关,而能作出独立的意思,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时候,其实与上级行政主体也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三是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时候,如果否定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谁来承担责任?所以,仍然要由其承担责任,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问题

胡建淼的科研成果 胡建淼在行政法学研究上的成果,主要在于形成或强调3种理论,即“双线理论”、“动态理论”和“中观行政法学理论”。他的格言是:中国需要有“法的经验”,但更需要有“法的理性”。他将为寻找与筑建后者而奋进。《外国公法译介与移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06月《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04月《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暨行政征收与权利保护》,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0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01月《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08月《外国宪法诉讼:案例及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06月《外国宪法诉讼:法规及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06月《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003年06月《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04月《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02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01月《行政强制法研究丛书(共四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01月《行政强制》,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行政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

还有哪些逆天级的大牛健在?

还有哪些逆天级的大牛健在? 这个坑我开了一年多没填,麦克法夸尔已先走一步,另一位的遗稿也刚捐给胡佛研究所。春节又将过完,赶紧写…

什么叫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在《布莱克法bai律辞典》中du,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中zhi心含义是指:“任dao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版影响的当事权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到了20世纪,包括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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