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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额济纳旗: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金色的胡杨

2020-10-13新闻9

法治日报通讯员 谢志平

2020年10月12日,内蒙古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王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涉及胡杨林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自愿承担异地补植复绿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当庭宣判。

内蒙古额济纳旗: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金色的胡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检察长郭文秀亲临额济纳旗指导起诉工作并旁听庭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有关领导、额济纳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苏木、镇、嘎查代表等应邀参加旁听。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王某某失火烧毁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地73.9亩,涉嫌失火罪,破坏了灌木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恢复植被、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鉴定,确定了被损毁灌木林的经济价值,商请林草部门出具了恢复方案和验收标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人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赔偿能力有限,系过失犯罪且愿意积极履行修复生态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设置了异地补植复绿150亩灌木林地,在地方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接受了全部诉讼请求,考虑到当庭宣判有更好地警示教育效果,且不会加重被告人责任的承担,建议法庭依法当庭判决,法庭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建议,依法当庭宣判。本案采用“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质效,充分体现出内蒙古检察机关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公益诉讼办案理念,运用检察智慧,践行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内蒙古额济纳旗: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金色的胡杨

胡杨是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濒危植物,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和形成肥沃的森林土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内蒙古额济纳旗是生态脆弱地区,44.4万亩胡杨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是中国西部生态的天然宝库。胡杨林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通过立法对额济纳胡杨林加以有效保护,阿拉善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加大对胡杨及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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