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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冲突规范的任意性适用概念

2020-10-13知识14

强行法和强行性法律规定的分别 一个是国家2113法律种类的分类,另一个5261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类分4102类。两者没有必要进行区分1653啦,强行性法律规定就是强行法的内容而已。例如刑法属于国家公法,是强行法,里面的条文具有绝对的强制性;而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就是任意法,因为继承先考虑是否有遗嘱,如果没有则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来分配。强行法(拉丁文:Jus Cogens)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罗马法《学说汇纂》(the Digest)中,有这样一条准则,称为“私人之间所订协议不能改变公法。在古罗马,公法包含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某些法律规范的集合体,这些规范对社会政治结构、国家机关的行为、人民参与政府政治、惩罚罪犯、征收税款等等加以明确规定;第二,它是强行规范的集合体,其中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公法,还包括私法规则。如果从法律的强制性这一角度来看,所有罗马法规则可以分为两大主要部分:一是强行法或称绝对法;二是非强行性法律或称任意法(拉丁文:Jus Dispositivum)。强行规则禁止缔约各方彼此自由确立某种与一项强行法规则相冲突的法律关系,这类规则要求契约的订立必须合法,否则无效。而任意规则则允许个人有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就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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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别?答: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相对应的概念。强制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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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法律规2113避 法律规避又称(evasion of law)“法律欺诈”5261(fraude a la 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4102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1653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诉比贝斯柯案的判决是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欧洲大陆的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因而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要件: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当事人的目的已达到。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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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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