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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消权 6个月 论破产抵销权

2020-10-15知识4

行使法定抵销权会被认为破产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吗 您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不会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关于破产抵销权的理解。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破产法》设置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

破产抵销权 参考答案:

破产财产的几种不得抵消的情形你记住了吗 不得抵销的情形1.权利滥用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的基本规定(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2.权利滥用的限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细化规定(2014年新增)(1)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法上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原则上有效,但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法定不得抵销情形之一,管理人有权主张该抵销无效。(2)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抵销如果存在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不得抵销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

破产抵销权的特点是什么? 抵销是交叉债权人的特有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应是当事人无争议,或得到司法、仲裁生效裁判确认的。而且允许破产抵销的债务,应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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