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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9件53人涉黑恶案件 进行集中宣判

2020-10-15新闻4

对9件53人涉黑恶案件 进行集中宣判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9月25日至30日,我市两级法院对9件53人涉黑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今年9月14日以前受理的131件655人全部审结,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渠某平等12人涉恶案

9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渠某平等12人涉恶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判处上诉人渠某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上诉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平某生等10名上诉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5日,上诉人渠某平与张某玉(已判刑)因争夺生意,双方纠集多人持凶器在集贸市场公然聚众斗殴,渠某平方将张某玉方人员杨某江打至重伤。渠某平在禹王台区一“战”成名。后渠某平利用名声和金钱收买、笼络、利诱平某生、曹某保、夏某柱等“两劳”回归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强,逐渐形成了以渠某平为首要分子,张某强、平某生、张某(已判刑)、杨某成为骨干成员,郭某东、曹某保、夏某柱、张某、孙某伟、刘某利、刘某樊、张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实施殴打他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占他人股份、强占窑厂、强迫水果商到其市场经营,非法控制垄断水果、农产品市场。在取得南行市场经营权后,开始转为软暴力运转模式,以合法的市场管理工作模式为掩护,大肆非法敛财。

程某普、陈某龙2人涉恶案

9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程某普、陈某龙2人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普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上诉人程某普与陈某龙、左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兰考县考城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程某普为纠集者,以陈某龙、左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陈某超等14人涉黑案

9月30日,祥符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超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案进行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超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玲、刘某常、陈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陈某庄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二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超以尉氏县洧川镇陈某超别墅和所开办的公司为据点,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提供参股分红、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福利、出事后跑事平事等形式拉拢、维系组织成员,形成了以陈某超为组织、领导者,陈某、赵某玲、刘某常为骨干成员,陈某庄、陈某龙等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祺、梁某保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陈某超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等20余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十余种罪名,致伤多人。通过强行入股、非法占地建厂转租、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形式,大肆聚敛钱财。该组织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把控洧川镇土地资源,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徐某胜涉黑案

9月28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胜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胜参加以赵某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且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较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某胜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赵某春、樊某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孙某涛、孙某雷等

3案13人涉恶案

9月30日,杞县人民法院对孙某涛、孙某雷等3案13人恶势力集团涉恶案进行宣判。以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孙某涛犯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以开设赌场、抢劫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某雷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以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孙某辉等10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启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涛、孙某雷笼络被告人康某闯、孙某辉、文某冲、徐某庄、孙某恒、张某占、陈某辉、孙某卫、陈照某等人在杞县一品假日酒店、杞县海景假日酒店等处开设赌场,在赌场内以发放贷款提供赌资等方式攫取原始资本。为进一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孙某涛、孙某雷等人通过高息拆借、敲诈勒索、放高利贷等方式进行非法敛财,对不能如期还款的人员采取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逐渐形成了以孙某涛为首要分子,孙某雷、康某闯、徐某庄、文某冲为骨干成员,张某占、孙某辉、陈某辉、孙某卫、孙某恒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赵某彬、孔某凯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启纠集其子孙某涛、孙某雷,并利用其势力影响,从事了系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于某等10人涉恶案

9月2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某涉恶案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某等10名被告人八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邱某、朱某等人,以盗取等非法暴力手段和控制人身自由、暴力拦截等危险方法强行非法收车,在此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财物受损。

赵某海涉恶案

9月25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海涉恶案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36263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海与他人在经营郑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期间,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插手经济纠纷,多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偷偷拖走、配钥匙开走或者强行索要钥匙开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参与强拿硬要或任意占用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亲自包案,逐案分析研判,倒排工期,积极推进。市中级人民法院涉黑恶合议庭落实到人,按照精品案件标准,加大指导力度。各基层法院精心组织庭前会议和庭审,加班加点合议案件,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全面实现“案件清结”目标任务。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加压,精准打击,以扫黑除恶决战决胜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奋力谱写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开庭现场。 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责任编辑: ]

#恶势力#强迫交易#抢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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