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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于人防工程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第二章 防护重点

2020-10-19知识9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建设。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应急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第十七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在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 管理房等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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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对于人防工程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第二章 防护重点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亲_爱_精_诚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433623766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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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九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和目标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一)市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交通枢纽、通信枢纽、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四)广播电视台站等重要目标。具体防护重点由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确定。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经批准可以组织演习。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区、县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批准,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的修订、补充和重大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对适合建在地下的重要项目或者项目的关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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