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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检察院终结审查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10-23新闻26

近日,鉴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已达到,蒙山县检察院对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终结审查处理。

今年5月31日,陈某某在禁渔期内窜到蒙山县西河镇瓦冲村瓦冲水库一组附近的桥头下水库区域,用自己组装的电鱼机进行电鱼。县渔政执法人员将其当场抓获,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向县检察院提请批捕,该院同时以陈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渔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陈某某以电捕鱼行为造成资源受损:一是成鱼(主要为细鳞斜颌鲴)损失24.2公斤,约3109条,参考市场价每公斤30元,直接经济损失730元;二是鱼卵、仔鱼、幼鱼损失,受损鱼卵总量244万粒,按实际成活数量估算比例0. 5%计,幼鱼损失量1.22万尾,参考价值2440元。同时出具生态修复建议,按评估损失实际损失量采用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法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

办案期间,陈某某表示自愿承担所有侵权责任,支付了其因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环境修复等案件相关费用7709元,并在《梧州日报》、“蒙山融媒”上刊登了致歉声明,鉴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已达到,该院遂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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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鱼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方式之一,

它对水生生物造成的危害有:

NO.1危害一

这种捕捞方式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击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各组织生理机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导致其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和补充;电击也会导致鱼体部分躯干组织坏死,造成鱼类生长畸形。在鱼类繁殖期,特别是4-7月鱼类繁殖强盛期,强大的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的繁殖行为,同时致死过电水体中的鱼卵。

NO.2危害二

电捕鱼作业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一方面导致水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系统中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碍,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另一方面部分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或漂流至下游,发生腐败变质,造成水环境的污染。

NO.3危害三

电捕鱼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导致生态位空缺,给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可利用环境,增加了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的风险。

#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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