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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窜盗伐楠木,广东4名男子在江西上犹被判刑

2020-10-24新闻8

跨省流窜盗伐楠木 四男子领刑又受罚

江西森林资源比较丰富,让省外一些不法分子起了觊觎之心,于是流窜到江西境内进行作案,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根、邓某祥、张某超、晁某优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四被告人伙同他人从广东省始兴县家中先后来到江西省崇义县“称钩湾”山场、“白饭节”山场、“田窝子”山场、赣州市犹江林场“马甲子”山场、江西省泰和县“泉坑”山场、“楠木林”山场采伐、毁坏楠木,从楠木根部截取木料出售牟利。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采伐毁坏的树种系闽楠,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被告人邓某根参与作案7次,非法采伐闽楠5株、毁坏闽楠9株;被告人邓某祥参与作案7次,非法采伐闽楠5株、毁坏闽楠9株;被告人张某超参与作案4次,非法采伐闽楠2株、毁坏闽楠3株;被告人晁某优参与作案1次,非法采伐闽楠1株、毁坏闽楠3株。归案后,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根、邓某祥、张某超、晁某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邓某根、邓某祥、张某超参与采伐楠木2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晁某优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遂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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