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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不足回购股权,这样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2020-10-26新闻23

“对赌”在投资合同中通常表现为股权回购条款,即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以行使股权回购权请求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被投资公司单方面向投资公司发出解除对赌协议的通知后,对赌协议是否解除?股权回购条件是否成就?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4日,欧某公司、黄某与三名案外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欧某公司对狼某公司投资1500万元,投资完成后,持有公司28%的股权,其中35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11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公司。

2013年6月24日,黄某向欧某公司签具《承诺》,载明了接受投资后业绩指标:第一个12个月公司净利润1000万元,并逐年递增;若任一时间段的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90%,欧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购买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2015年12月9日,狼某公司向欧某公司发送盖有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载明为了公司能顺利通过审核,早日挂牌成功,需终止《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对此,欧某公司未予回复。

2019年7月2日,欧某公司向黄某及狼某公司发送《关于催促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函》,要求黄某按照《承诺》的约定,回购欧某公司持有的狼某公司的全部股权。

因黄某未向欧某公司回购股权,遂成讼。

案件争议焦点

一是《承诺》是否有效成立;

二是《承诺》是否已经解除;

三是《承诺》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是否已成就;

四是黄某是否应当支付1500万元股权回购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

01

《承诺》有效成立

《承诺》上有黄某签名确认,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解除、废止、变更的情形,故承诺书依法对黄某产生法律约束力。

02

《承诺》未解除

《承诺》是黄某对欧某公司作出的,解除承诺须得到欧某公司的同意或认可。黄某委托案外人向欧某公司发送终止对赌协议的相关文件,但欧某公司并未作出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另,《承诺》中并未对欧某公司设定义务,欧某公司要求黄某回购股权属于权利,不能依据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判定双方之间的对赌协议已经解除。黄某辩称承诺书已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03

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

根据《承诺》的约定,在投资的前三年狼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应当达到一定数额,若有任一时间段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90%,股权回购条件即成就。狼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在2013年至2016年均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额巨大。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股权回购条件未成就,亦拒绝对承诺区间的账目进行审计。因此,依法认定承诺书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业已成就。

04

黄某应支付1500万元股权回购款及利息

《承诺》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承诺书约定黄某应于欧某公司提出股权回购要求的90天内购买权,现已超过90天,故欧某公司要求黄某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要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黄某向欧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约定有“对赌条款”的股权回购案例,对赌的内容涉及公司净利润承诺对赌。

“对赌协议”中,股东承诺回购股份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亦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因此,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被投资方股东回购股份的承诺等内容合法有效。

但是,投资人在约定“对赌协议”时也要特别注意,由谁回购股份至关重要。有些协议中会约定由被投资公司承诺回购股份,此时导致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且该收益会脱离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被投资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股票行情#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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