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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衔接机制的系统完善”学术研讨会举行

2020-10-28新闻1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10月22日,由江苏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纪委办(监察处)承办的“监检衔接机制的系统完善”学术研讨会在东南大学举行。参加此次会议的有东南大学党委常委、首席教授、副校长丁辉,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魏昌东,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邱霈恩,《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任沈丽飞,江苏省无锡市监察委员会委员沈海洪,东南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吴荣顺以及来自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专家学者、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实务部门代表共计60余人。

开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主持。丁辉指出,十八大以来,政治反腐的意义日益重大,基于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对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监检衔接的会议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孙国祥以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关系为起点,点明了目前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思维方式及存在的问题,指出需要同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反腐败工作,两者不可替代。同时,政策在立法中也发挥着指导作用,司法定罪不能绝对排斥政策的使用。

第一单元以“监检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主题,围绕监检衔接的基础问题、中国特色监检关系法制化建构的理论逻辑、构建紧密协同型监检关系等方面展开探讨,指出监察机关具有“专职监督机关”“中国特色反腐败机关”“政治机关”三个属性,检察机关具有“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的司法机关”“政治机关”三个属性;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委会延长留置期限的审批权、提出检察纠正意见权,强化检察机关对实体的证据审查和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权能;构建紧密协同型监检关系具有必要性且可行,加强协作示范与加强制度研究并重;监检街接的关系关键在监察性法律与刑事性法律之间依据直接交集和法治运作传递的实质,对彼此间前位与后位、上游与下游的关系进行程序性、技术性的机制设计、规范调整、法制更新;以一种刑事法治观的视角来看待监检衔接的问题,应从移送立案制转变到受案制,以防止程序回转等程序性问题;监检衔接是双轨并行,监察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二者权力来源平行、权力行使又存在交融之处,但二者的权力位阶又有着巨大的差异;监检传索工作是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担当的充分体现,通过发挥案管部门作用解决检察机关核实党员身份难问题,重视移送检察机关后续处理反馈,并从国家级层面根本解决异地通报难问题;监察调查领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监督职能的缺失,在职务案件的涉刑部分应当体现出检察院监督权,应对监察立案程序进行制度设计,以确保检察组织监督权的明确。在与谈环节,与谈人提出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监察权的定位应是一种监督的再监督;要回到宪法逻辑看待体制改革、注重实证研究、具备历史维度的视角。检察和公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良好监检关系是办理案件的关键。

第二单元以“监检衔接的程序构建”为主题,该单元研讨得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存在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较长等特点,为此应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和诉讼权利、提高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等;职务犯罪侦查“双轨制”下检察机关应合理适用自侦权,确立监察机关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检察引导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司法审查转化机制以及对监察调查职务犯罪的证据审查功能;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期间无权发函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发公函具有违法性、越权性和侵权性;我国应当坚持监察优先主义、限缩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围、建立明确管辖权转移规则和分案管辖规则;尝试在监察法的框架下设计律师介入的具体制度,从而形成监察法基础上的权利与权力之平衡;完善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活动合法性以及证据可采信的审查机制;监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应当具有实质约束力,是刑罚的请求权,效力不止于建议。与谈人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表示肯定并提出具有指导价值的建议,基于监察体制改革系统工程仍在进行,保持动态体制平衡应当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全新的监察法律法规仍存在制度缺失,可能导致指定管辖的滥用,辩护制度的完善作为挑战和机遇,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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