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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核污水,日本需更加公开透明

2020-10-29新闻5

资料图:福岛第一核电站 (图/朝日新闻)

据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10月28日,日本首相菅义伟在国会回答有关福岛核污水如何处理的质询时称,日本政府不会一直拖下去,会在恰当的时间,对福岛核电站污水排放问题作出负责任的决定。虽然日本政府稍早前表示推迟将福岛核电站污水排入大海的计划,但依然引发各方关注与不安。因为即使经过多重处理的核污水,仍然包含氚等有害物质,一旦排入大海,将严重影响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

日本为何急于处理核污水?

2011年3月11日的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福岛核事故,尤其是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三个反应堆相继出现爆炸和堆芯融化。为使高温熔融的核反应堆降温,每天需向三个机组注入400吨水,而截至今年9月,设置在核电站内的储水罐存水量已达123万吨。照此进程,如不再新建储存设施,那么现有储存容量将于2022年夏天用完。因此,从成本效益考虑,日本政府认为最好的方法是经稀释后向大海排放符合“标准”的核污水。

虽然在福岛第一核电站内无空间新建储存设施,但在核电站周边许多因辐射浓度超标且无法居住的空地上,完全可以新建储存设施。此外,经稀释后的核污水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应由国际权威机构(如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专家认定,而不能仅依据日方自己的判断,毕竟日本准备排放的核污水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需要信息高度透明且有权威机构认可。

日本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明确规定:

第一,禁止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的物质。即缔约国不应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第二,禁止损害他国及其环境的行为或活动。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驶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第三,禁止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一种污染转变成为另一种污染。即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在试图向海洋排放核污水问题上,日本实际上有相应的义务需遵守:日本不能将有危害的核污水排入大海;日本损害海洋环境的区域只能限制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日本不能将陆地上的污染转化为海洋上的污染,更不能将核污染扩大到其他领域(如生物资源、海洋环境等)。

因此,针对向大海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日本必须慎重,尤其应广泛地听取国际社会的意见和要求。

处理核污水需加强国际合作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述规定,日本不能随意向大海排放核污水,因为海洋的流动性,势必将其损害和影响超出本国范围,扩大到其他国家的管辖海域。日本如果要将核污水排入大海,应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进行通报,使有关国家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增加监测、减少相应的海洋活动等。

总之,向大海排放核污水,不只是日本的国内事项,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事项。日本政府仅听取渔业组织、福岛市民等国内的意见远远不够,还需要向国际社会加以说明,在得到权威机构的确认后,才能采取行动。否则,向大海排放核污水的危害将是不可估量的,而且也将对日本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日本核污水存储量已达123万吨,并有继续增加的趋势,所以如何减少现在的存储量、确保后续核污水有可存储或处理之策,无疑需要深入探讨。为此,日本应借用国际社会的力量和智慧共同应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开发新的技术和设备,使原先去除氚的设备更为先进,以减少氚的含量。第二,对稀释后的核污水进行模拟测试,以评估其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等的影响。第三,在其他可用的场所建设新的存储设施,或对现有的存储设施进行改进包括加层扩容、对存储的核污水加热蒸发等。第四,邀请其他国家和专业机构的专家考察福岛核设施和周边区域,寻找减少危害及应对核污水的方法。

总而言之,日本应在依据科学判断、信息透明以及符合法律的背景下,稳妥处理核污水。福岛核污水最终去向如何,无疑是日本政府能否切实履行保护海洋义务的试金石。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金永明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国际局势#日本#核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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