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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让群众“最多访一次”

2020-10-30新闻26

今年10月28日上午,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邀请顺德区自媒体协会成员走进北滘警调中心,了解“最多访一次”工作情况和成效、全区首宗由警调检调联合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实地走访了北滘镇黄龙社区警务调解室。

2019年11月以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真抓实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最多访一次”新机制,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四级信访工作架构,构建“治安调解+人民调解+刑事和解+司法确认”相结合的警访调一体化对接联动模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化解在基层,打造了新时代“枫桥经验”顺德样本。

为实现“减存量控增量”目标,区公安局按照“党委领导、公安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面落实”原则,探索打造集信访接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心理疏导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努力为“最多访一次”提供有力支撑。设立区公安局信访室、派出所访调中心、社区民警中队警调中心、社区警务调解室四级信访工作架构。区公安局信访室主要对各派出所提交的疑难信访案件进行化解,统筹资源,协调各方,压实基层主体责任;派出所信访工作室化解辖区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涉警信访,协调镇(街)综治、妇联、劳动等部门,提前介入关联性信访事项;社区民警中队警调中心主要化解接处警、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介入调处村居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社区警务调解室联合村居服务中心,化解邻里纠纷、家庭暴力等简单的涉警矛盾纠纷。四级信访架构凝心聚力、各司其职,汇集成信访工作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推行新机制至今,区公安局信访总量环比下降25.5%,同比下降13.8%;信访积案化解113宗,同比提升400%。

作为“最多访一次”工作机制试点的北滘警调中心,积极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公安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工作延伸到基层所队、村(居)服务中心,提前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真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自今年3月25日挂牌运作以来至10月23日,共接待现场来访群众1500余人次,受理调解各类案件纠纷共248宗,成功化解243宗,调解成功率达97%; 调解成功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98万余元;处理网上咨询投诉794宗,群众满意度评价100%,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为顺德创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验区,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深化涉警信访工作的对接机制、协同发展与交流合作,2019年11月起,创新组建基层综合信访工作专班,构建“治安调解+人民调解+刑事和解+司法确认”相结合的警访调一体化对接联动模式,由派出所民警和警辅人员,协同镇(街)司法部门派驻专职调解员,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并通过司法确认系统直接与法院对接,大大缩短办理时间,切实做到“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

警调中心除了警辅人员外,镇(街)综治部门聘请3名以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调解员常驻警调中心,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恒创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推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信访力量更加品牌化和专业化,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案例:北滘警调中心首次成功和解轻微刑事案件

近日,一名男子盗走室友的手提电脑后悔不当初,落网后主动交代罪行并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室友的谅解。为给初犯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顺德区公安局北滘警调中心积极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北滘镇检调工作室主持和解,最终成功和解了该宗轻微刑事案件,这是顺德区首宗由警调检调联合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今年9月16日下午,居住在顺德区北滘镇学院路某公寓的杨某报警称,其放在房内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充电线等物被人盗走,价值5千多元。北滘派出所立即开展侦查,发现同住室友崔某有作案嫌疑。9月22日,民警在崔某住处发现了事主被盗苹果手提电脑。实施偷盗违法行为的崔某当场供认,交代他当晚趁无人之机,将室友杨某放在房内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

今年刚满18岁的崔某涉世未深,目前正在见工实习阶段,且属初犯,又认罪、悔罪。同时,崔某的家人获悉情况后,积极主动向事主赔偿损失,获得了事主的原谅。为了给初犯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由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警调中心、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北滘镇检调工作室联合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工作,在北滘派出所警调中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成功对该案进行和解处理。据悉,这是全区首宗由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警调中心、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北滘镇检调工作室和解的刑事案件。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公安机关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法律延伸: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畴 ,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三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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