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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罚单里的保险业:两机构被罚超百万 违规营销成“重灾区”

2020-11-04新闻16

与“开门红”提前打响相伴的是,监管部门对保险代理人培训、营销乱象的重视。11月2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10月保险业(以处罚落款时间为准)共接收罚单50张,罚款金额超800万元。在被罚主体中,保险中介机构被开罚单张数依然较为突出,且有两家机构被限制或者停止开展业务;在被罚事由方面,除了虚假、不实的材料编制、业务记载之外,违规返佣、违规宣传等保险营销相关罚单在寿险及保险中介机构中更为常见。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乱象的重视与寿险业提前的“开门红”大战有关。而近日,银保监会出台的相关文件,不仅为“开门红”营销“降温”,还提前预警营销盛典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乱象,引导寿险业均衡发展。

两险企被罚金额超百万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10月银保监系统向保险业发布50张罚单,合计罚金810.9万元。其中,银保监会机关未发布罚单;银保监局发布罚单37张,罚金合计634万元;银保监分局发布13张,罚金合计176.9万元。在总罚单数和罚金方面,10月罚单相较此前均有所下降。

在被罚主体方面,保险公司合计被罚金额和被开罚单张数均超过保险中介机构,不过保险中介机构被开罚单张数依然突出,合计18张罚单,罚金123.2万元。在被罚的保险公司中,财险公司被开22张罚单,合计罚金571.3万元;寿险公司被开罚单8张,合计罚金101.4万元。此外,有两家非保险机构合计被罚15万元。

具体来看,两家机构被罚金额超过百万元,被罚金额数最大者为中国人保,高达205.3万元,其中,人保财险10月合计被罚204万元,被开5张罚单;人保健康被开1张罚单,合计罚金1.3万元。其次为中国太保3张罚单合计被罚145万元,均为太保财险领罚款。

梳理被罚原因发现,由于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昌平支公司、海淀营业部、大兴支公司合计被罚167万元;由于印制并使用与产品备案条款实际不符的宣传材料,该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合计被罚16万元等。

而太保财险被罚主要原因,则包括太保财险日照中支违规返佣、利用保险经纪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罚61万元;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因借款人意外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费率被罚42万元;太保财险温州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也被罚42万元。

违规营销成“重灾区”

从业务角度来看,除了编制虚假材料以及资料、数据记录不真实这类乱象依然为监管重点外,各种各样的保险营销违规行为在10月罚单处罚事由中也愈发突出。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与保险营销、保险代理人管理相关处罚依然突出,包括9张违规返佣罚单,以及一张关于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罚单,2张关于违规宣传的罚单、2张关于超越代理权限代理车险业务的罚单。

此外,关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以及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较为常见。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在10月,违规返佣、违规宣传、代理人培训不规范行为多发于保险中介机构之中,所涉机构主要包括盛世大联保险代理以及泰康人寿、人保健康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表示,个人保险业务更需要积极展业来激发需求,所以违规的频率更高。其中,寿险展业的多是个人营销员,车险业务多通过专业中介。

王向楠表示,10月监管对于保险营销过程的关注,与业内“开门红”陆续提前打响有关,并建议监管应欢迎投诉,严厉处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也分析称,寿险公司相比财险公司更依赖保险代理渠道,因此违规现象中寿险公司高于财险公司也实属正常。

“10月监管对保险营销的关注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与‘开门红’大战提前有关,毕竟大战提前就意味着竞争提前,违规的现象也就会有所抬头。”李文中认为,在严监管的大背景下,监管机构当然希望在刚有苗头的时候就加强监管,起到威慑效果,减少违规现象的出现。

划六大重查目标

对于日渐抬头的营销乱象,李文中建议,首先,监管机构一方面需要依法依规对违规现象进行打击;另一方面要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与引导;其次,消费者也需要认识到保险公司恶性竞争下的某些承诺是难以兑现的,避免被误导。

实际上,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确实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陆续打响的“开门红”圈出六大“禁地”,并喊话寿险业均衡发展。

其中,“六大乱象”具体包括:承保过程中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在宣传、销售新型产品时,仅按照高、中档水平演示保单账户利益;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挖脚”等。

此外,《通知》强调,要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以高费用换取短期业务发展的经营思路,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全年发展任务,平衡业务发展节奏,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促进人身保险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同时,要以保险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严格按照产品监管制度要求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突出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不断优化产品供给,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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