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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警方捣毁淫窝,被告人租赁酒店组织女子卖淫,非法获利883188元

2020-11-05新闻14

原标题:濮阳警方捣毁淫窝,被告人租赁酒店组织女子卖淫,非法获利883188元

河南台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3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住濮阳市****酒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8年出生,汉族,濮阳市悦华酒店工程部经理,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南乐县,住河南省南乐县**镇**庄东大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小区。2019年12月14日因从事卖淫活动被台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2月3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交通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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