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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牟利32.1万?“养生药膳”内藏卖淫场所

2020-11-06新闻17

【导读】:一家店名写着“养生药膳”的“正经”店铺,实际上却是一个卖淫场所,半个月营业额达321380元!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组织卖淫案具体情况如何?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一起来看看吧~

夏某某在福鼎市xx街道租用了一处民房,用于开设卖淫场所,用“养生药膳”的名义开门做生意。期间,他还招引郑某(已判决)招募卖淫女性,在该场所内以单次性服务898元至998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分成比例。

在该场所内,夏某某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及开支支付,郑某则负责对卖淫人员进行编号管理,统一提供避孕用具、统一结算分成。

后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8名卖淫女子及12名嫖娼男子,并抓获同案犯郑某和赵某。据统计,该场所开业期间卖淫收入共321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非法牟利目的,组建卖淫场所,招引他人招募多名卖淫女子,采取编号管理、统一结算卖淫分成等方式,开展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20000元,并责令其和同案犯共同退缴犯罪所得。(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组织卖淫罪一般如何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点赞评论,留下你的看法!

#未成年人#卖淫罪#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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