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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3人!富宁某足疗店卖淫嫖娼,当场被抓!

2020-11-08新闻17

原标题:抓获3人!富宁某足疗店卖淫嫖娼,当场被抓!

富宁警方|“疾风行动”零容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近日,民警通过线索摸排连夜出击,在新华镇新兴社区鑫帝一巷一家叫某脚足道的店内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嫌疑人徐某某、何某某,并掌握了足疗店负责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相关情况。经审讯,何某某、徐某某对其在足疗店内从事卖淫嫖娼和陈某某对其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

目前,违法嫌疑人徐某某、何某某因涉嫌卖淫嫖娼被富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二日;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富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二日。

富宁县公安局在开展“疾风行动” 过程中,对卖淫嫖娼行为零容忍、重打击,“疾风行动” 开展至今共查处涉嫌卖淫嫖娼违法案件6起 、治安处罚13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富宁警方

#嫖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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