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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黑车”司机撞死执法辅警一审被判死刑,当事人已上诉

2020-11-11新闻37

楚天都市报11月11日讯(记者刘孝斌)湖南衡阳男子谭许泽涉嫌非法营运,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致一名辅警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许泽死刑。谭许泽否认故意杀人,称辅警执法不规范,已提出上诉。其14岁女儿日前致信律师,称“发生这种情况非爸爸所愿”。

今日,在接受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谭许泽家属和援助律师称,谭许泽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认为一审量刑有待商榷。

非法营运面包车冲卡

谭许泽家属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28日常宁市公安局柏坊派出所民警,在常宁市柏坊镇通往省道S659柏坊村二队路段设卡开展交通整治。当日上午10时许,谭许泽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搭载9名乘客从柏坊镇街上出发开往蓬塘乡,途经柏坊派出所民警设置的卡口时被要求停车接受检查。

谭许泽先减速靠边后,辅警颜文雄来到面包车右侧副驾驶车头处,多次示意谭某泽停车,谭许泽没有停车,他将车挂在前进挡位保持低速状态推着颜文雄往后退了几步。“见无法摆脱民警”,其随后加油往前冲,将颜文雄顶到副驾驶门边,颜文雄敲击副驾驶车窗玻璃要求谭许泽停车,谭许泽继续加速,“将颜文雄挂倒在地并从其身体上碾压过去,往蓬塘乡方向逃跑”。谭许泽后被柏坊派出所民警截停,颜文雄当场死亡。经鉴定,颜文雄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损伤致死。

事发现场

判决书上谭许泽供述:2019年12月28日,镇上有集。当天上午10时许,他从镇上拉了9位村民(超载)回蓬塘乡(地名)。行驶二三公里后,面包车快到柏坊(地名)敬老院时,他看到马路前方有四五个身着制服的民警在查车。他的车靠近查车点时,已经有一辆三轮车被警察拦住接受检查。因为之前拉客时在这个路段被查处过,他知道自己超载,又没有营运资质,只要被查下来肯定要罚款,就想快速通过这个地方不要被警察查到。

谭许泽的妻弟易先生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姐夫谭许泽拿驾照的具体时间他不知道,只知道已经开车多年,一直没出过什么安全事故。

中国警察网2019年发布的消息

判决死刑家属有异议

2019年12月28日,谭许泽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谭许泽被捕。2020年6月8日,衡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谭许泽驾车非法营运且超载,为逃避处罚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暨被害人颜文雄撞倒并碾压致其死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谭许泽的妻弟易先生表示,他姐夫谭许泽和他们这些亲属,均认为此判决过重,均认为姐夫谭许泽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不应该判处死刑。

谭许泽的家

“在我印象中,姐夫谭许泽是一个比较老实、实在甚至说有些胆小的人,一定不会开车故意撞人。”易先生告诉,她姐姐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目前在当地一家精神疾病医院治疗,两个外甥由谭许泽的弟弟照顾上学。

谭许泽的亲弟弟谭先生介绍,他们是湖南衡阳市常宁市柏坊镇斗岭村人,目前居住在斗岭村八斗丘原柏坊煤矿家属房,50岁的哥哥谭许泽有一对儿女,女儿14岁正在读初三,儿子12岁正在读小学六年级。

谭先生说,当地乡下交通不便,哥哥平日靠开面包车接送乡亲逢墟赶集赚钱贴补家用。由于嫂子患有精神疾病,两个孩子读书,哥哥家经济条件有限。

谭先生也表示,哥哥开车致人死亡肯定有罪,但是他觉得不应该是故意杀人,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建议二审时予以考虑。

谭许泽

肇事司机否认故意杀人

一审宣判后,谭许泽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谭许泽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他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不能苛以判处死刑,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同时认为民事赔偿部分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时改判或发回重审。

全国知名律师徐昕教授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谭许泽14岁的女儿曾向他求助,他被女孩救父的勇气所感动,同时也非常同情她家,遂推荐石伏龙和林辉两位律师给她爸爸提供法律援助,拟进行二审辩护。

二审提供法律援助、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辉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目前他还没看到案子的案卷,仅看过判决书,不方便发表过多的看法。

林辉表示,从判决书来看,从一般有着驾驶经验的司机看来,受害人拍窗、拉车、司机加速离开而导致出现被碾压结果可能性不大。同时,行为人内心倾向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可以认为行为人是有意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另外,车上乘客证言认为“被害人是拉车被车加速而拉倒,不是正面撞倒而碾压”。除此之外,林辉还表示,他认为被害人有过错,比如执法不规范。

林辉表示,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对谭许泽定罪更为准确。

另外一名援助律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伏龙表示,二审刚到湖南省高级法院。他个人觉得这个案件判故意杀人罪值得商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量刑过重。

律师称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

对于此案,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余锦兵律师认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对死亡结果持有的是希望发生或者积极追求的态度,后者则是放任的态度,既不追求也反对。在故意杀人罪中,必须要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常见的如报复、图财、义愤等。如果没有杀人动机,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容易混淆的是,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杀人未遂”,后者是“伤害致死”。

余锦兵律师称,如果行为人无杀人的故意,而只希望或放任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 (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为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根据一般人的行为、认知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要为自己的过错(疏忽)埋单,对他人死亡负法律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谭许泽案,余锦绣兵律师表示,肇事司机谭许泽是害怕“被警察查到罚款“所以想快速通过,在被拦下后,把车子挂低挡位保持低速前行,加速逃跑后车子加速挂的二挡,车速约50公里每小时。从该段内容可以看出,肇事者谭许泽并没有杀人的动机。综合分析全案可以得知,肇事人谭许泽明知其逃跑行为可能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放任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能单凭主观或客观定罪,要主客观相一致,更倾向认为案中的肇事者谭许也泽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黑车#非法营运#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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