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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 不正当竞争

2020-07-16知识7

电信是网吧的主管部门? 事情是这样的,15年夏天在重庆开了家网咖。然后这个区网咖牵网只能办理电信的,注意,是只能!并且不能在…电信条例72条和75条都是什么?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都涉及到整改。全部条例请参阅我国政府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507.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的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电信条例规定的客户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 电信服务第31条-44条的内容为客户权利的详细规定,您可以查阅参考。2008-04-08 19:02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干扰移动信号难道不算是不正当竞争吗 从市场经济角度说,电信干扰移动信号,不只是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违规这么简单,本质上更是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因为电信干扰移动信号,本身并不是要通过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来牟利,而是通过这种干扰信号的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基站信号状况直接关系到用户手机的正常使用,如果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基站信号受到干扰,不是引起消费者与之发生纠纷,就是逼得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改用其他移动通信运营商的服务。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电信干扰移动信号这种实质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中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只能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来处罚,违法成本太低,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不差钱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来说根本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按照规定:事实上随着步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网络“提速降费”政策的实施,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在提高企业效益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在技术、服务等方面无法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选择使用干扰竞争对手信号灯一些陷害竞争对手的盘外招,严重破坏电信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为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信条例 1、实际处理电信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用电信条例。这是行政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有行政许可的规定,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行业管理,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由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电信条例。2、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罚。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法律,是一般法。与电信条例比较,是上位法,效力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相并列的法律基本适用规则之一。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既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明文确认,也是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条件的设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工商部门仅对电信业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管辖权,。具体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工商机关监督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及其虚假宣传行为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因此,对于《电信条例》实施后发生的电信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已无权查处,但对于电信企业限制竞争及宣传以外的不正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法律吗? 当然不是法律。法律是要人大通过的按照《电信条例》规定客户的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 电信服务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企业虚假宣传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一、“虚假宣传”的界定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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