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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男子车辆违停被处罚,竟多次辱骂交警!最终被行拘

2020-11-18新闻7

大家都知道

以推搡、拳打等暴力行为

对抗交警执法是不可取的!

同样的

公然辱骂执法人员亦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一男子因车辆违停被交警处罚

心生不满

多次用侮辱言辞辱骂交警

最终被行政拘留10天!

事件发生经过

11月15日下午,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场路大队对阳江路路段违法停放的车辆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在整治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车牌号为“桂C6***8”小车违法停放在桂林大酒店门口,车上没有驾驶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之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该车因违法停车被交警查处并拖移

对此,机场路交警于当天下午16时30分将该违停车辆拖移至邦田停车场,并用通过短信将违停拖车信息给该车车主蒙某,提醒其在上班时间到机场路交警大队窗口处理违法。

没想到的是,在车主蒙某收到手机短信后,分别于当天下午17时35分、17时40分、17时48分三次回复短信,且短信内容均在辱骂公安交警。

▲机场路交警于11月15日当天收到的蒙某辱骂短信

11月16日下午,蒙某来到机场路交警大队处理违法,大队民警将他传唤至法制室。在交谈过程中,他知道自己是违法停车。但询问其为何辱骂交警时,他言辞激烈,态度恶劣,不断出言辱骂交警,之后还在违法处理大厅大吼大叫,脏话连篇,严重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扰乱单位正常秩序。

鉴于蒙某态度恶劣,不知悔改,公然辱骂公安交警的行为,机场路交警大队将其移交至临桂区庙岭派出所处理。11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庙岭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给予蒙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违停事件#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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