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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③——辽金元明

2020-11-18新闻11

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③——辽金元明

辽金元

辽、金、元三朝均为北方少数民族所建立的政权,具有典型的“游牧”特点,普通百姓往往兼有军人身份,因此很少存在退伍情况。

▲辽代军戎服饰

辽代军队分为中央军(禁军、御帐亲军)、地方军(留守司、招讨司),“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入伍和退伍年龄均早于唐宋。

▲金代军戎服饰

金代军队分为中央禁军和地方军,实行签军制,有战事或边患时,临时从百姓中挑选士兵。

▲元朝军戎服饰

元朝蒙古军“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汉军则根据家庭情况,或每户出一人,或两三户出一人。辽金元时期,军人、退役军人主要有以下待遇:

1.政治待遇。

一是高级军官可荫补子孙为官。金代七品以上武官即可门荫子孙。一品可门荫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6人,即使七品也可荫子孙兄弟1人。元代军官有战功或阵亡者,或有年老退役、去世者,同样可以荫补子孙为官。至元十五年诏令“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通制条格·选举令》中有涉及“军官袭替”的条例共9条,其中明确提到军官年满七十岁致仕后,可以将其职任交予子侄。

二是高级武官去世或“没于王事”可得赙赠,阵亡将士亦可得赠官。

2.经济待遇。

辽代高级军官的待遇较为丰厚,其俸禄形式有钱、粟、绢、羊皮等,此外还有封爵、食邑、实封等。其他军人也有俸禄,但人均额度不高,且经常不能按时发放。除一般俸禄外,皇帝还因军功给予临时性赏赐。

金代军队建制复杂,军俸的种类也比较多样,大体上根据品级、地区、民族、军种(马军和步军)、驻守形式(常驻和轮戍),军俸存在数额上的差别。士兵的俸禄种类包括:钱、米、麦、曲(酒)、绢、绵、粟等,有时包括土地。金代对老年官兵存在“放老”制度,原则上六十岁以上的士兵可以退役,退役之时由国家支付“给赏”,给赏一般包括赏银、绢,数额根据职位、服役年限而有所区别,对士兵家属还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元代军官的主要经济待遇是俸禄。怯薛(蒙古语,指禁军,主要由贵族、大将等功勋子弟构成)享有非同一般的特权,普通的怯薛士兵享有普通战将的薪俸和军衔。怯薛统一由国家支付俸禄,包括俸钞、禄米、草料等。

明代

(一)世兵制转向募兵制

明代所有正规军队均隶属于卫所,为中央禁军。《明史》卷八九《兵志一》:“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本编制。一郡设所,连郡设卫。卫所分为在京卫所和在外卫所,锦衣卫即属于在京卫所之一。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军籍和民籍严格区分,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卫所军士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全家便永远充军,在卫军士被称为正军,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壮丁死亡或老病,次丁或余丁替代。卫所军士就地屯田,洪武二十五年“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

明代募兵制发端于土木堡之变后,京军溃丧几尽,于是开始募兵。募兵无特殊户籍,虽领饷银,但不世袭,也无固定驻地。嘉靖以后,募兵成为主力,卫所军只留虚名。当时,东南沿海倭寇猖獗,卫所军毫无抵抗能力,地方将领纷纷募兵训练,组成精锐军队,如戚继光的戚家军等。

(二)军人、退役军人的待遇

1.政治待遇。

明代前期实行世兵制,上至将领,下至普通卫所军官、士卒皆采取世袭之法。明太祖以功臣定天下,对军官十分优宠,即使卫所军官因犯过错被革职,其子孙承袭之特权也会得到保留。

2.经济待遇。

对老疾无子的军人、因战事而残疾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明代对武官的抚恤制度较为完备,太祖洪武元年即颁布了《优恤将士令》,洪武四年又“命中书省定军官军士优给之制”,主要限于对阵亡将士的抚恤。普通卫所军官也享有一些经济优遇,如“户无承袭之人”可以“全俸优养终身”。史料记载,“嘉靖四十四年六月,徐春,今年老不堪,户无承袭之人,照例与全俸优养,十年之内生子准袭。”明初对受伤退役后去世的军人给以特别礼遇。明初千户黄宝“因战被枪成疾”,后因年迈退伍,洪武二十五年去世时,太祖念其往日功劳,告谕兵部“赏宜及嗣”,命其次子袭职。

3.法律特权。

明代政府对犯罪军人的处分极为审慎而富有弹性。如洪武三年诏“军官有犯,必奏请然后逮问。”明代允许军人戴罪立功以自赎。《大明律》规定:军职有犯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文: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工作研究”课题组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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