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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骑车上电视检讨,行政权力逾越了“法”的边界

2020-11-18新闻15

11月17日,贵州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检讨:贵州省福泉市福泉中学一名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被要求通过电视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福泉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这与市里面在进行的文明城市创建有关,根据该市创文明城市时发布的《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一旦被发现存在不文明行为,所有市民需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

这则消息爆出来之后,很快引发了网友们的质疑。人们质疑的是,在人行道上骑车这样轻微的违法行为,需要承受上电视“公开示众”这样严苛的处罚吗?在众多杀人、伤人等恶性程度很高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出镜都往往被打了马赛克,这一事件中的“电视检讨”宛如该地公权力的一种欺凌。

若仔细分析来看,这种处罚也有诸多令人质疑之处。很显然,“在人行道骑车”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按规定,理应由交警部门据此对这名老师做出罚款或扣留非机动车的处罚,据相关采访,这名教师也已经缴纳了10元的罚款。按常理,这时处罚就应该已经结束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无“公开检讨”的条款。那么“电视检讨”是怎么来的呢,据已知的信息可知,这一处罚,是福泉市委宣传部文明办依据一条名为《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执行的,既不是依的“法”,文明办也并非执法部门,这是否是权力的滥用呢?

若仔细查看福泉市2020年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发布的多起“曝光”还会发现,同样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例如闯红灯、争道抢行等行为,曝光方式、程度也不尽相同,有的曝光中市民被打上了马赛克,有的则面貌直接曝光,最严重的就是这名老师,被要求“上电视道歉”,可见这一系列的行政执法,也没有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反倒像是,这名老师成为当地文明办选中的“反面教材”,通过“展示一个”,对市民大众产生一定的威慑。被“牺牲”的个体仿佛无足轻重,即使这“牺牲”不合理,这件事执行的流程也并不合法。

按照要求,在我国,政府部门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很显然,在贵州省福泉市这一系列操作中,没看到对这条原则的尊重,“创城”的荣誉和意义,也不能成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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