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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倾心为民解难题 一面锦旗表民意

2020-11-19新闻11

原标题:【法律援助】倾心为民解难题 一面锦旗表民意

近日,受援人余某专门前往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以表达该中心倾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宗旨意识和工作作风。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余某自2006年6月便到闽侯闽兴编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兴公司”)工作,从事木家具装配岗位工作,2019年1月余某从闽兴公司离职。余某离职后,查询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时才得知其在闽兴公司上班期间,闽兴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也就意味着余某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职工退休待遇。余某多次要求闽兴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但均遭到闽兴公司拒绝。余某遂向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寻求帮助,希望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能够根据《国税地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对闽兴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闽兴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保障其权利。但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在接到余某的诉求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余某便自行书写起诉状起诉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因余某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如何办理行政诉讼事宜,遂到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审核余某提交的材料后,因余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便按照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的谢兴志律师作为余某的援助律师,为余某代理行政诉讼。谢兴志律师在审阅完案件材料后,发现余某书写的起诉材料书不规范,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详尽。随后,谢兴志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受援人余某,向余某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指导受援人余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余某按照谢兴志律师的指导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谢兴志律师也将余某诉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整理,并根据法律规定将准备的所有案件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提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因适逢疫情期间,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便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以余某所要求的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非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的权限范围为由,作出(2020)闽0104行初5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受援人余某的起诉。

受援人余某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并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虽然二审期间,谢兴志律师不再作为受援人余某的代理人,但在二审主审法官向谢兴志律师征询对案件的意见时,谢兴志律师便将其意见告知二审主审法官:谢兴志律师认为因本案诉讼涉及国税地税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养老保险的征收事宜,国务院已经出台《国税地税管理体制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上述文件均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养老保险缴纳的征缴以及管理部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未经修改的规定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最终,谢兴志律师的意见被二审的主审法官采纳,并作出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将案件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受援人余某再次到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旧指派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的谢兴志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在发回重审期间,谢兴志律师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将余某起诉是为了让闽兴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养老保险的目的告知经办法官,并希望法官能够组织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以及闽兴公司和余某一起座谈,解决余某遇到的问题。经办法官经考虑后,于2020年10月22日下午组织三方在仓山区人民法院会议室座谈,经过多方沟通,最终达成如下意见:闽兴公司为余某补缴2006年至其离职前养老保险,需要由余某个人缴纳部分由余某自行承担。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已经要求闽兴公司为受援人补缴养老保险,履行了法定职责。在闽兴公司履行了为余某补缴养老保险的义务后,受援人余某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受援人余某真切的感受到了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谢兴志律师的认真负责,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第一时间前往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表达诚挚感谢,于是就出现文中开头的那一幕。

文章来源 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期编辑 杨晨蕾

#养老保险#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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