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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套”?还是用过的?物业直接点名公示

2020-11-20新闻14

来源: 桂林生活网 2020-11-19 15:16:47 我来说说阅读 次

桂林生活网讯 近日,一条桂林某小区电梯内“辣眼”抛物提示火遍朋友圈,这条温馨提示的内容却十分直白,上面写道:“尊敬的业主/住户:请不要向窗外乱丢东西,特别是使用过的避孕套,特别是04和03号房的业主/住户。”落款则是某物业中心2020年11月17日。

根据网友爆料,桂林生活网前往了该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并对此情况向改物业中心进行了询问,希望了解其点名这两户业主的原因及依据,但是该公司表示拒绝接受采访,也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不论结果如何,物业这样直接点名的雷霆手段让一众网友炸开了锅。

网友曝出的“直白”公示

有网友认为在小区内的公共场合,张贴这样直白露骨的公告并不合适,可以点出抛物人进行提醒教育,但是这样刻意写出物品还加以强调,有故意博人眼球之嫌;但是也有其他网友认为物业这样敢于点出不良习气,敢于管理作为的做法值得肯定,毕竟良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居民自觉也需要严格管理。

拓展信息: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②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③过失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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