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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私占停车位,他们上榜了!

2020-11-24新闻16

隆安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

曝光不文明行为,让城市更加美丽!随着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工作的不断深入,隆安县在整治街道环境,严抓车辆乱停乱放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然而,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存在……今天的曝光台!跟着小编继续看!

▼10月31日中午,执勤人员在民生街对电动车在小型汽车泊位内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纠。

▼10月31日中午,执勤人员在民生街对利用物品私占小型汽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查纠。

▼10月31日中午,执勤人员在民生街对利用垃圾桶私占小型汽车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查纠。

▼ 10月31日中午,执勤人员在民生街对利用广告牌物品私占小型汽车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查纠。

▼11月3日下午,在国泰街,执勤人员对利用物品私占停车泊位 的行为进行查纠。

▼11月6号下午,执勤人员在华强街查纠1辆二轮摩托车在小型汽车泊位内停放,并责令驾驶人消除违法状态。

交警提醒:维护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责任。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

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每泊位每日300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

来源丨隆安警方

编辑丨陆艳

审核丨陆华治

监制丨黄艳英#泊位#执勤#民生收藏

▼ 10月31日中午,执勤人员在民生街对利用广告牌物品私占小型汽车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查纠。

▼11月3日下午,在国泰街,执勤人员对利用物品私占停车泊位 的行为进行查纠。

▼11月6号下午,执勤人员在华强街查纠1辆二轮摩托车在小型汽车泊位内停放,并责令驾驶人消除违法状态。

交警提醒:维护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责任。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

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每泊位每日300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

来源丨隆安警方

编辑丨陆艳

审核丨陆华治

监制丨黄艳英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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