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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虐待致死”案临近重审,有多少迷雾等我们拨开?

2020-11-25新闻11

“女子遭虐待致死”案临近重审,还有多少迷雾等我们拨开?

作者:图南

2019年1月31日,山东德州,一个寒冷的冬天。

刚过完22岁生日不久的方某洋这天在痛苦中死去。

案卷显示,生前她遭到公婆及丈夫长达半年的虐待和殴打,包括“打、冻、饿、禁闭、罚站”。而31号这天,这个可怜的女子更是遭到公婆丈夫的多次棍棒殴打,这成为她的直接死因。长期的虐待导致她极度营养不良,出嫁时160斤的她,死时只有60多斤。

2020年11月,这件案子在这个月被全网关注,方某洋的娘家最近迎来了许多记者,“女子遭虐待致死”的话题走上热搜。11月17日后,禹城市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法院先后发出情况通报,撤销原判,重审。

2016年11月18日,也就是四年前。方某洋与张丙结婚了,婚礼当天的视频中看来,当天很热闹,视频中一片欢声笑语。婚后一年内,张丙发现方某洋一年内未能怀孕。根据公公张吉林供述,他们通过医检和打听得知未能怀孕是因为方某洋曾经流过产。

方某洋一直没能怀孕,让张家人无法接受,对待方某洋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从数落,到虐待。

2017年底,张丙带着方某洋回娘家时向方父提出退还13万彩礼,被方父拒绝。后来,张某林(方某洋公公)称方父为此打了张丙,此后,再也没让方某洋回过娘家,并且看方某洋越来越不顺眼。随后两家矛盾不断加剧,张家对方某洋的虐待越来越严重。

2019年1月30日晚,方某洋离开了这个世界。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害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环境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后禹城市法院开庭审理方某洋夫家人“涉嫌虐待罪”一案。一审判决认为,鉴于该案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获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二年缓三年。

方某洋家属认为量刑明显畸轻,向德州中院上诉后,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原定11月19日重审,最新消息延期重审。

“方某洋是长期遭受张家虐待致死”、“一审判过轻”、“德州中院裁定结果存在甩锅”、“方某洋未能生育是否因为流过产”… 重审前,围绕着“女子遭虐待致死”案引发一层层的迷雾。

刑事案件中的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这个案件上,媒介监督发挥作用了吗?

自从“女子遭虐待致死”案走向舆论漩涡中后,方某洋的娘家引来了媒介聚焦。从记者采访,再到社交媒体网民的意见狂欢,从“妇女生育权与人权的争论”到“农村精神障碍人口保护”,案件引发的讨论越来越多。

一是认为,张家人对方某洋的虐待是故意的,方某洋的死亡也是由方家人常年累月的故意伤害造成的,也即张某洋是因家人故意伤害致死的。杀人应当偿命,一审判决太轻,要求重判。

二是认为,“女性不能怀孕”不能成为施加暴力的理由,这场案件如果不能判好,将必是时代的倒退。

三是认为,“结婚=生子=女方一定要怀孕”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的,结婚不等于必须要生育。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纯指责虐待女方,是无理的。

那么,舆论的围击影响到案件了吗?

从雷州中院再到禹城人民法院的公开通报上,再到延期重审,重审工作显然逐渐遭到舆论压力。重审能否改变原判,重审是否会改变一审判决,已经有无数张眼睛关注着。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再到各类法律界人士走向社交媒体,线上的舆论狂奔的背后,也正兴起着一场“全民审判”。

同样,关于“精神障碍”、“不能怀孕原因”、“男方是否早就知道方某洋情况”等问题的披露,陷入了一个又一个的罗生门,始终未能发现权威的定论。

方某洋有精神疾病一事,是否有医学鉴定

在所有的讨论中称:张家认为方某洋有精神疾病一事,存在多种不同的说法。方某洋娘家人一方称其生活能够自理,没有精神病。方某洋的表哥谢树雷称,洋洋母亲患有精神病,孩子身体健康,只是反应有些迟钝。

一审中,张家人供述称,发现洋洋行为异常,了解获知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根据张家人一审中的供述发现,他们在洋洋“犯病时”会打她的脸、头… 面对所谓的“精神疾病”儿媳妇,张家人的沟通方式选择了暴力。

关于洋洋具体是什么病症,至今也没有任何医学鉴定,那么将“精神疾病”归理到施虐行为上,更显得荒唐。即使是存在他们认为的“疾病”,也不应该用暴力解决本不是问题的问题。

一审判决是否荒唐,定罪量刑合理吗

审判决认为,鉴于该案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获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二年缓三年。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也存在疑点需要解释:

1.“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是否合理。

洋洋去世后,其表哥谢树雷和亲戚在张家未见洋洋,于当晚23时报警。张家人为主动投案,并不算自首。一审中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律适用上,可以从轻判决,也可以不选择从轻判决,这里是否合理仍需解释。

2.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预交赔偿金,预交赔偿金是什么操作,能抵刑吗?

判决中,张家人自愿预交赔偿金,预交赔偿能否抵消一部分处罚?“自愿预交”说法是否合理,判决前“自愿给钱”的行为想要求和,达到减轻处罚的结果。一审判决前,提前拿钱“消灾”显然会影响司法公正。

3.定罪量刑是否合理,是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存疑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张家一家三口犯的都是“虐待罪”。在张家供述中,张家人认为洋洋存在精神疾病,张家人虐待“精神疾病”的洋洋,是否应该加重量刑?

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环境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是故意伤害致死吗?是故意杀人罪吗?

那么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有多大的区别?《刑法》260条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在极短时间内故意致一个人死亡是故意杀人,最高可判处死刑;然而在漫长的时间里,将家庭成员慢慢折磨致死可能被判虐待罪。同样是要了人的命,定罪量刑上却相差了十万八千里。

“撤回”重审能“扳回”局面吗?

关于重审,是因为洋洋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德州中院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未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否则,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近日,在央广之声《新闻有观点》节目上,长期关注女性反暴力维权领域的律师吕孝表示:“除虐待罪,此案还涉嫌故意伤害罪,至少应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公诉到法院。一审的量刑明显偏低,无论是情节性质、寻衅手段、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此案都是无以复加的,预存5万元赔偿金就从轻处罚不合理。

从案件定性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此案应该提级审,不应该在基层法院审,哪怕由院长直接牵头作为审判长审理也是不够的。”

议题在拆解,但正义更值得期待

“女子遭虐待致死”案的背后,“反家暴”、反家庭虐待的社会宣传、社会教育工作也应当提上日程。在这一年里,发生了太多的因家庭暴力诱发的社会惨案:杭州杀妻案、上海杀妻焚尸案… 以及许多未被曝光的家暴、家庭虐待案件。

11月19日,这个原定于重审的日期因为协调专家证人出庭时间,该案件延期重审。

关于案件的争议还在继续,案件最初关注的“一审轻判”议题。逐渐被女性权益、农村社会习俗转型、残疾人士权益保护等议题淹没。其背后是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

临近重审,我们期待着翻案,期待着正义的到来。

#虐待#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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