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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2千多个共享充电宝,这个蟊贼被珠海警方抓了…

2020-11-26新闻17

原标题:疯狂盗窃2千多个共享充电宝,这个蟊贼被珠海警方抓了…

11月16日,某公司员工来到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吉大派出所报案。该公司在珠海多家商铺投放的共享充电宝出现被盗情况,经公司盘点,被盗充电宝有2千多个,损失超过12万元。

吉大派出所立刻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员工李某某(男,25岁)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20日,民警将李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核查,李某某承认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司投放的共享充电宝的行为。据他交代,充电宝都已被低价卖出去了。

李某某是公司管理、维护共享充电宝柜机的业务员。他要经常对公司投放在市场中的共享充电宝进行维护。5月份,李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便萌生“吃窝边草”的贪念。

因单价低,为了得到更多金钱,李某某丧失理性,猖狂作案,前后盗窃了公司2千多个充电宝,彻底迷失在了贪念中。目前,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拱北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今日普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幅度为6万元以上,不满40万。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第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是窃取或骗取。第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自珠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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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共享充电宝#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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