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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三个视角看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

2020-11-26新闻15

前言

2020年9月26日至27日,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劳务派遣专业委员会年会在江西九江德安圆满召开,【白话劳动法】创始人白永亮老师应邀参加并做《三个视角看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的主题分享。根据本次主题分享内容,我们整理出本篇文章,与大家共同交流。

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复工复产,保就业,稳定就业成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党和政府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平台用工、众包用工、网约工等新业态下的灵活用工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灵活就业”这个概念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但基于其内涵的多样性,语境的不同性,始终缺乏统一语境下的讨论与探讨。从个体、企业、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三方主体来看,分别是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灵活用工服务三个视角,而政府更多从灵活就业视角来关注民生与稳定。

本期探讨话题

1、新业态与灵活就业的语境和关系

2、灵活就业视角:个体就业多样性

3、灵活用工视角:企业端用人的选择性

4、灵活用工服务视角:灵活就业+灵活用工=机构服务

1、新业态与灵活就业的语境和关系

我们经常听到的“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其实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政府保民生、稳就业下的政策语言,是政府语境下的政策语言与概念。因此,不存在法律的定义,也不存在法律周延性的逻辑。在法律语境下,这两个概念在《劳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三个法律体系里,有不同的内涵:

《劳动法》语境下,其内涵是自谋职业、短工、零工、兼职、用工余缺调剂、共享用工;

《电子商务法》语境下,其内涵是: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电子商务经营者;

《民法典》语境下:其内涵是劳动者有序经营、自主创业、线上经营创业。

我们要在相同的法律语境下谈灵活就业,不能跨语境。灵活就业,包括传统灵活就业和新业态的灵活就业。

传统灵活就业包括兼职、短工、小时工、共享用工、零工等以《劳动法》来规范的就业方式;而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不仅包括传统灵活就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使传统灵活就业的调配效率更高、更加精准,更多被广泛谈及的是平台就业。

平台就业是指平台从业人员通过平台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行为进而实现就业的一种方式。

目前平台就业所提供的岗位中,包括强控制性和弱控制性两类,强控制类性包括:专车司机、外卖小哥等,其特点是低技能、高强度、高依赖、强控制,这类是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弱控制性包括:网上直播、网络写手、网上咨询或设计等,其特点是高技能、独立性、低依赖、弱控制,这类属于借助了互联网技术的自由职业者。

需要被社会和政府关注的是强控制型岗位,他们相较于自由职业者,更需要国家提供社会保障、劳动权益、职业灾害等方面的保护。从现行的法律层面上看,往往更多的会把他们视为平台的合作者,而不是劳动者。

但是,他们为平台提供的是劳动,他们的劳动过程需要进行立法规制和保障,而非他们与平台的关系需要规制与保障。

2、灵活就业视角:个体就业多样性

从个体灵活就业视角来看,也就是个体就业的多样性。它的特点包括:

1、就业目的多样性。例如有的人就业是为了赚钱,有的人是为了爱好,有的人是为了体验生活;

2、关系的复杂性。劳动力提供者可以跟企业建立劳务关系,时工关系,也可以跟企业建立短期劳动合同关系,甚至是合作关系;

3、雇主的多重性。灵活就业时,个体可能同时服务于两个雇主,甚至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作为个体的雇主;

4、收入的多样性。灵活就业的时候,个体收入可能包括薪金性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还有经营性收入;

5、税制的不同性。在收入多样性的前提下,会导致不同劳动主体在民事活动时产生不同的税种;

6、保障层次的不同。面对不同的收入,需要按照不同的方式交税,也就出现了保障层次的不同;

7、纠纷多样性。更多的民事关系就会出现更复杂的纠纷,所以纠纷的处理也是多层次的。

鉴于个体灵活就业面临如此纷繁复杂的情形,故很难从个体角度对灵活就业建立法律标准从而进行规制,也就无法通过立法去界定“灵活就业”的概念,因此,希望通过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立法去界定灵活就业的范畴以及关系是不现实的。

3、灵活用工视角:企业端用人的选择性

企业端所要面对的问题在于如何用人,如何平衡企业传统用工和灵活用工的比例;要决定什么岗位应该选择灵活用工,什么岗位应该选择传统用工;更要区分哪些人群可以选择灵活用工。

直接的灵活用工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工或特殊人群(例如兼职学生、退休人员);间接灵活用工,可以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基于劳动力在不同企业之间的调配或共享,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下以派遣、外包的模式实现,俗称b2b2c的灵活用工,或将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机构,人力资源机构通过线上平台发包的方式向特定人员或非特定人员派发认为完成外包业务,即所谓的众包、云众包,平台众包模式。

企业之所以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目的在于增加用工的灵活性和弹性,从而降低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的配置,增加外部人力资源市场的配置,进而降低人力成本。

如果将这种用工模式仅限定在平台众包、平台派单的模式下,将个体劳动者变为平台经营者。企业进行的不再是用工模式选择,而是对于采用雇佣制还是非雇佣制两种商业模式的选择。

4、灵活用工服务视角:

灵活就业+灵活用工=机构服务

灵活用工服务是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一边连接个体端灵活就业需求,一边连接企业端灵活用工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可以有三种逻辑实现灵活用工服务,

逻辑一:与个体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承担雇主责任,然后让个体同时服务于两家以上的企业或在不同的企业之间按需调剂,满足企业替代性、峰谷期、工作量不饱和岗位的人力资源配置;

逻辑二:与个体建立非全日制关系/劳务关系,基于企业临时性或短期性工作需要,进行临时性人力资源配置;

逻辑三:与个体建立合作关系,将承接的具有独立性、能动性、自主性的工作外包给个体,以合作关系的模式为企业进行人力资源配置,这种合作方式可以是线下承揽的,也可以是平台众包的。

在灵活就业与灵活用工异军突起的时代背景下,由于传统就业和传统用工仍然是主流,故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面临的是传统就业与灵活就业,传统用工与灵活用工并行的人力资源服务。

基于就业方式、用人方式、保障方式、结算方式、交付方式等不同, 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统一进入了混序关系下的人力资源服务,这必将考虑交付的效率与成本,以及支付的多样性。

当我们再谈起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时,劳动力的提供者将不再是劳动者,也并非市场交易主体,此时要解决的问题就变为非劳动关系下市场主体身份缺位问题。

新业态下灵活就业的支付困境面临的矛盾是,同样是劳动,同样的收入,但是不同的关系,就会有不同的缴税标准;同样是劳动,以个体提供劳动,或以组织体提供劳动,也会有不同的缴税标准。为此,如何进行便捷化、低成本、合法性的支付成为行业难点,并形成了全国政策地的权利寻租。

而所谓的个体户模式、集群注册模式、临时税务登记模式、委托代征/平台代征模式、经营所得核定政策等,均是解决上述难点的市场主体身份构建或类似市场主体身份构建下的政策寻租,并无实质优劣之分。

综上,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属于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社会各界从各自视角均可以探讨,但需要统一语境,在不同的语境下进行探讨,脱离语境下的互信印证没有价值,也不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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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电子商务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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