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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秀山,两名非法电鱼违法人员,受惩罚!

2020-11-28新闻14

电鱼也要受惩罚!

2020年11月13日下午,秀山县公安局梅江派出所与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梅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道,将两名非法电鱼违法人员出资购买的价值伍仟多元的七千余尾鱼苗投放入梅江镇流域修复梅江河生态环境。民警向在场村民宣传生态保护相关知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5月23日晚,梅江派出所民警在处警时,发现梅江河支流天然水域小坝河内有人在电鱼,遂立即上前挡获正在使用捕鱼机电鱼的两名违法人员,现场查获捕鱼机一台和渔获物2.15公斤。5月24日,县公安局联系渔政部门对渔获物进行鉴定后移交案件,二人被渔政部门行政处罚,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3、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4、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来源:秀山百姓网综合平安秀山

#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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