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为调和礼和刑这两套社会规范在德政下的冲突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2020-11-29知识4

社会规范相互冲突的例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浪潮,我国正式确认了“法治”的目标,高速完成了多层次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设。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法治的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不是一种和谐的正比例关系。相反,随着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条文越来越多,社会秩序却并不尽如人意。我们面临着一个“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的困境。①其间,最直接、最显著的表现就是:面对不同等级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人们对法律效力产生前所未有的质疑,对整个社会的秩序感和安全感下降,各种越轨行为大量发生。因此,本文对当代中国多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展开分析,进而对我国转型期的社会控制进行一种法社会学探究。一、社会规范的多元化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③这里,卢梭所说的束缚人们社会行为的“枷锁”与荀子所言的指引人们欲望的“度量分界”就是社会规范。“规范”一词,古希腊文为nomos,包含法律、伦理习惯、宗教礼仪等意义;拉丁文为norma,英文为norm,包含准则,标准、模范、模型、。

为调和礼和刑这两套社会规范在德政下的冲突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怎么了解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问题可以分为:目的论与方法论两个部分。就此问题而言,应该属于方法范畴。而方法论又是为目的论服务的,那么,科举制度的目的是:-科举。

为调和礼和刑这两套社会规范在德政下的冲突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儒家和法家区分是什么?为何说我国历史大部分是法制? 什么是法家?目前国内官方的定义是所谓法制思想的、依法治国的流派。这种定义本身就是错误的。定义者只看…

为调和礼和刑这两套社会规范在德政下的冲突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

如何理解“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论语》中,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