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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当官,能请多长的病假?谈谈明朝文官的病假期限

2020-12-02新闻3

每个人都有生病的时候,生病了就免不了请病假。官员也一样,官员生病了也要请病假。那么在古代的时候,官员生病了能请假吗?能请多长时间的假呢?

下面就以明朝为例,结合明代史料,谈谈明朝文官的病假制度及病假期限。

在明朝,文官一旦生病告病假,朝廷一般都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假期,一是为了满足患病官员的养病需要,二是给予养病官员病假的期限,好让官员依期复出供职。

但告病假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官员到外地赴任或者回原籍,统治者会因地制宜地给予回程的时间。如史书记载:“京官省亲、祭祖、迁葬,各奏请给假,查例题覆,旧例量地方定限。”意思是说,官员请求给与假期时,需要考量该官原籍远近来拟定回程时间。文官回原籍养病,除了考虑官员回籍的路程远近之外,还要考量该官的病情,这两样结合在一起才能最终确定病假的限期;而养病官员是否依限复出供职则由地方抚按官负责监管。

除依据地方远近和病情综合考虑来给出病假期限之外,文官病假的限期最多为三年,以三年为限满。吏部尚书高拱曾言:

“人虽有疾,调摄三年必当愈矣,如三年不愈则是废疾之人,何适于用?若本是无疾而托疾以迁延,则又属欺君罪,尤不可贷也。”

高拱认为,能痊愈的疾病,无论如何在三年内即可调治痊愈,调治三年仍未能愈疾的文官,一则是疾重无需再为叙用,二则是以疾拖延假期,托疾诈病获得长假,皆不可取,以三年为病假的最长期限有其合理性。

因此,文官有告病的权利,但也有期限,统治者给予三年的病假期限,三年一到,若病愈则能继续供职,若不可愈者也可以以老疾的原因致仕;另外,给予一定的期限,能够甄别故意托疾营私的官员,以欺君之罪加以处分。

病假期限为三年,那如何判断文官养病是否逾期呢?这就归吏部管了。吏部官员会有相应的记录作为依据,在文官请病假的时候时就已按照患病官员的病情给予了相应假期,且将病假开始的年月记录在案,仍以三年为限满。

那如果逾期了呢?朝廷亦有规定。针对文官告病逾期的情况,朝廷会按例给予相应的处置。明代对于没有按时复出供职的养病官员的处置十分严苛。

比如正德三年(1508年)二月,光禄寺丞赵松先是因为归乡省亲逾期,被罚三个月的俸禄,后来遂引疾不出,逾期一年,经查是赵松故意托疾不就职,且逾期甚久,朝廷直接就免去了他的官职。

同年三月,进士陈璋、陈定之二人俱引疾逾限期,但未超过一年,但“璋、定之勒致仕”。二人也被免去了官职,致仕归乡。

嘉靖初期,奏请养病的文官数量增多,官员养病逾期不出供职的现象也随之增多,一些官员并不是因为疾病未愈而迁延假期,大多是有“假托营私或情有规避”,以谋私的目的故意迁延病假。

嘉靖八年(1529年),吏部查得养病有三年以上的官员竟达四十六人,当中竟包括像光禄寺少卿胡洁这样品级较高的官员,吏部开列查得的养病违限官员名单并上报世宗,世宗知晓后便下旨,规定在外御史养病超过三年以上者,依照此令革职论处。且此令实施对象不局限于御史,只要是养病愆期的官员,“你部里既查年月明白,都着照前旨行”。一经吏部查明养病超过期限,都将以革职论处。

革职还不是最终处罚。工部侍郎谈相称疾不归任职,超过限期,以违背君令罪、托疾欺君罪及违限三项罪状,令下狱论死,是为违背养病期限最严酷的处置例。

一般来说,病假期限到前,患病官员应上呈病痊复出供职的文书到吏部,以示销假。文官向吏部呈报病痊文书的日期在三年之内,但赴部报到在三年之外的,可以正常恢复职位,如南京礼科主事李坦病痊赴部的时日在三年限期之外,但其起文日期却在三年之内。

有例在前,官员竞相效仿李坦,逾期三年不复出供职,以起文到吏部在三年之内为由愆期赴部,拖延病假,但仍得正常叙用,不在养病三年以上的革职之列。

至隆庆初年,仍有许多患病官员养病超过限期,“遂藉口限内起文及中途再病等语”,避免遭革职。“限内起文”的真伪尚可由吏部核查养病日期进行判断,而藉口赴部中途患病迁延病假,吏部官员难以查证其真伪。

鉴于藉口迁延病假的恶劣情况,时任吏部尚书的大学士高拱于隆庆四年(1570年)上奏穆宗,并建议说:

只有在三年期内起文且到赴部的养病官员,才能得到叙用;藉口在三年之内起文但到部却在三年之外的患病官员,也按照违限处置,不得叙用。而赴部中途称病的官员,直接以疾致仕。官员患病回原籍调治,分散各处,吏部难以知晓各养病官员的实际情况,则充分调动地方抚按官的监管作用,抚按官负责记录好养病官员病痊起程赴部的日期,作为日后判断赴部日期是否违限的依据,协助吏部查办迁延病假之事。

不久后,吏部尚书杨博认为大学士高拱对赴部期但起文在限期内的养病官员直接不予叙用太过严苛,于是上疏建议穆宗说:“只要该官员能提供任职衙门对其起文在限期内的保结,不按违限处置,仍可照旧叙用。”

杨博的建议也得到世宗的俞允,并为高拱的建议较为严苛,能够起到防止养病官员互相效仿迁延病假的作用;杨博的建议则较为人性化,给予赴部愆期的养病官员重新被叙用的权利,彰显皇恩,还充分调动了地方抚按官及任职衙门堂上官对养病官员的监察。

两令并行,进一步完善了文官的病假制度。

文官在告病期限满三年后,若乃真病,仍可继续上奏告病乞休。如若有托疾迁延病假者,按万历十年(1582年)题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满称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抚按官查勘,如有诈托据实参处。”

对限满三年继续称病以告的官员交由告病官员所在地的抚按官进行查勘,诈病官员按例论处。万历十三年(1585年),吏部对告病限满三年再请告病的次数进行了规定,题准:“京官再奏养病者,准与题覆。再告违限者虽起文在三年之内,亦不准理,径行参究。若请告至三,止许告休,不许转假。如有材难终弃者,致仕之后听抚按、科道从公荐举起用。”

即第一次告病违限后仍可请告,而第二次再违限,则按例处置;告病请假期满再告至多三次,至三次则直接致仕,才能突出的才有可能被荐举起用。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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