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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罚款!聚焦“其他应收款”,不注意这四种情形将遭严查

2020-12-04新闻9

近日一桩关于“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被重罚的案例引起了不少财税从业者的重视。

年关将至,把“其他应收款”当做“杂货铺”一样不规范使用的企业可要当心了!

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例:

起因是王某从自己开的公司中“借”出350万元用来给自己买房子,后来,当地税局对其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账面上的“其他应收款”挂账金额巨大,在仔细盘查之后发现这笔资金就是转入老板私人账户的350万元。

最后,税务机关依法对王某借走的这笔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20%个人所得税,合计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 万元,共计105万元。

自从在新会计准则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增“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这一项之后,“其他应收款”就成为了税务部门重点稽查对象,尤其是在金税四期部署升级之际,多方监管力度大幅加强,再想通过“其他应收款”来弄虚作假势必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解一下“其他应收款”不规范使用的四种常见情形,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况一定要尽快详查平账~

一、个人借款行为

这一行为主要是指一些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像这种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借款,在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借款一律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隐藏不合理交易

指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在税务稽查中,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是重点稽查对象,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挂账隐藏关联交易及占用资金等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严重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隐匿收入

通过“其他应收款”贷方挂账再冲销平账

部分企业将应在借方的余额先挂入贷方,再通过借方冲销来平账,从而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注意:对于通过隐藏收入的方式来实现少交税或不交税这一目标是极为不可取的。大数据在税收征管的运用,通过比对企业的购销存状况以及资金往来的情况都可以很轻易的发现企业的类似行为,从而对存在这类操作的企业做出相应的惩罚。

四、隐藏短期投资

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在“互联网+”时代的中,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像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在监管部门面前一览无遗,切记不要以身试法。

部分内容来源:会计网、财税焦点

#民生经济#其他应收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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