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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获刑!莱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2020-12-04新闻85

2020年11月30日下午,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被告人孙某建等7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一万元罚金。该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莱州法院审理的第三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孙某建纠集被告人孙某泉、孙某东、张某伟等有前科劣迹人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结成以孙某建为纠集者,孙某泉、孙某东、张某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莱州市沙河镇等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建纠集孙某泉、张某伟、孙某东等人先后多次,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孙某建纠集张某伟、孙某泉等人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崔某涛、崔某鉴,致二人分别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和轻微伤;被告人孙某建为发泄情绪,安排被告人孙某泉、宋某伟、王某泉等人,利用晚上天黑之机,蒙面持刀来到高某胜的加工厂,威胁恐吓高某胜的妻子,用刀、砖块任意毁坏高某胜家的轿车轮胎、货车轮胎、门窗玻璃,价值2300余元。被告人孙某建为泄愤,还纠集孙某东等人至曲某新的施工现场,围堵正在施工作业的混凝土浇筑泵车及输送混凝土的罐车,导致浇筑泵车输送管损坏及部分施工所用混凝土凝固,造成损失32000余元。

(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09年9月,为帮他人“对账”,被告人孙某建纠集被告人孙某东、孙某泉等人来到重庆,强行将被害人曲某朋从住处带出,驾车将曲某朋押至重庆某立交桥附近,对曲某朋实施殴打,逼迫曲某朋在事先准备好的欠条上签字。

(三)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建趁承揽某山的复绿工程之机,伙同被告人孙某东、张某伟、徐某等人不仅不对山体实施复绿,还合谋非法开采青石对外出售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425000元。

(四)其他违法事实

2010年10月期间,在某铁矿废铁竞拍现场,因未中标,孙某建为发泄不满,纠集孙某东、张某伟等人对中标人拳打脚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建、孙某泉、孙某东、宋某伟、王某泉合伙或分别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或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建伙同孙某东、孙某泉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某建伙同张某伟、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前科、认罪悔罪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孙某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四、被告人张某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宋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本院(2016)鲁068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宋某伟宣告的缓刑;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七、被告人王某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八、追缴被告人孙某建、孙某东、张某伟、徐某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除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恶势力#被告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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