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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专业办案人才 专办金融要案

2020-12-11新闻16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审查梳理证据

“我记得很清楚,那个案件有11本卷宗,我仔仔细细把卷宗前前后后翻了十几遍,对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特别是行政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都研究了很久。”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原金融检察处)检察官陈晨在2015年承办第一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上诉案时,想到以往的知识积累终于有了用武之地,内心不免有一丝丝激动。

内幕交易发生的前提,是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因此,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确定,是内幕交易执法和司法的关注点。但是,在2015年之前,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怎样确定,证券法和刑法中都没有规定,证监会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

然而,陈晨在分析多起类案后发现,如果公司的董事长等,对内幕信息形成非常有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人,基本在他有计划的时候,就已经进入了实质性可操作性阶段,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了。

这也是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能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当自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开始起算的原因。

事实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实践中出现多起个案,影响涉案内幕信息形成的主要决策人,在重组计划、方案正式形成之前,自己或者指使他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而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员的主观恶意较之传统内幕交易有过之而无不及。

联系到这宗案件,一审法官作出了司法独立判断,援引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动议”时间,导致涉案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对此意见非常大,因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会影响内幕交易行为,也会影响内幕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的具体计算。

反复研判之后,在二审阶段,陈晨从支持一审法官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动意”时间的角度发表检察员意见。在陈晨看来,这宗案件的意义在于,为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提供了案例诠释,也彰显了依法惩治预防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和价值。

2019年12月,上海市检察院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院金融检察研究中心。而在此前,该院按照“专研+专办”的指导思想,突破院际限制、行政模式,汇集全市检察业务精英人才,组建了跨院跨层级的“上海证券期货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

上海市70%以上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由上海市第一分院办理,为进一步集中办案力量,建强专业化队伍,2019年10月,最高检在上海设置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设立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一分院充分发挥办案基地职能,形成了打造一支证券期货犯罪专业办案团队,构建一个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官联席会议,培养一支理论研究团队,建设一个外脑咨询库的“四个一”抓手,充分发挥办理案件、研究问题、培养人才和预防犯罪等办案基地职能。

2020年11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暨上海市检察机关证券期货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实体展示大厅在一分院启动。据了解,该实体展示大厅面向社会开放,其功能是展示相关案例、以案说法。对证券从业人员开展预防犯罪和法治教育,对中小投资者开展风险防范教育,并运用专题视频宣传片等开展证券期货法治宣传,更好发挥办案基地办理案件、研究课题、培养人才、预防犯罪四项职能作用。

#分院#金融#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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