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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一“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一年

2020-12-11新闻13

12月10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回放:2017年11月13日,该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某与胥某某离婚,并对房屋、共同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将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金发花苑2号楼4单元住房一套判归胥某某所有,孟某某另向胥某某给付财产折价款及诉讼费用等共计12681.15元。判决后孟某某提出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胥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通知孟某某腾退房屋并给付上述钱款,但孟某某拒不履行,该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孟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永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县公安局移送永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孟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多次劝导,孟某某及其亲属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胥某某对孟某某表示谅解。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持异议,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法,对已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申请人对其表示谅解,对其可依法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对上述判决当庭表示服判。

打击拒执罪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能够对“老赖”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永靖法院将不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永靖县政法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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