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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QQ群开赌场,菏泽警方抓获4男2女!2个月内,赌金高达7000余万元...

2020-12-13新闻3

原标题:在QQ群开赌场,菏泽警方抓获4男2女!2个月内,赌金高达7000余万元...

2020年12月11日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法律文书公开起诉书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等六人 涉嫌开设赌场罪

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 罗某甲, 男, 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侯某甲, 女, 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郑某某, 男, 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侯某乙, 男,1 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19年9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某乙, 女, 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19年8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刘某某, 男, 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19年9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 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郑某某、侯某甲、侯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 于2019年10月27日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单县公安局 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伙同郭某甲、郭某乙(均另案处理),通过一赌博网站上家代理获取该网站赌博链接,并安装好用于赌博的“软件机器人”、建立好用于赌博的QQ群,后伙同赌场操盘手刘某某、侯某乙、郑某某、侯某甲在QQ群内开设赌场,在案发前两个月之内的赌博资金高达 7千余万元;期间,罗某甲非法获利 30余万元,罗某乙非法获利 30余万元,候某甲非法获利 6万余元,郑某某非法获利 8万余元,侯某乙非法获利 6万余元,刘某某非法获利 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退赃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侯某乙、侯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菏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侯某乙、侯某甲、郑某某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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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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