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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男子使用电网非法捕鱼16.1公斤,被判承担生态修复费

2020-12-15新闻11

在媒体致歉并增殖放流 宁都让非法捕捞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12月4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公安、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开展了一起在禁渔期非法捕鱼案件的鱼苗补偿流放活动,共流放4万余尾。

此前,谢某某于11月27日在媒体公开致歉:他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水产种质资源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众表示诚挚的道歉,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劝告大家要爱护环境和保护渔业资源。

今年7月,谢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无证渔船在琴江河宁都县黄石镇某河段使用电网非法捕捞鲤鱼、鱼等鱼类16.1公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请逮捕阶段,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了解到线索后,立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委托当地渔政部门进行渔业生态损害评估。渔政部门依法作出渔业生态损害评估后,被告谢某某自愿支付渔业生态损害评估相关费用,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渔业生态环境。

11月24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就已提起公诉的谢某明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一并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谢某明支付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费用、宣传教育费用及评估费用。

公、检、法和渔政、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责令他们履行恢复受损水生生物资源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既让非法捕捞人员接受惩罚和教育,提高他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又能够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本案中,按照渔政、生态环境部门的评估意见,违法行为人承担费用,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这是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生态补偿责任的一种方式。

来源:江西日报

#非法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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