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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8·17"涉黑案4名漏网之鱼今日判刑

2020-12-15新闻15

12月15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春庆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名漏网组织成员——覃建宁、覃东强、覃沛华、蒙绍财等四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曾纠集人员逞凶斗狠、协助组织称霸一方的四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四十八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将四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分别返还给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2年6月份,李春庆(已判刑)为了逞强争霸纠集人员持枪、砍刀等工具在平南县大安镇某酒吧门口聚众斗殴,为此在平南县大安镇、镇隆镇一带立下恶名。此后通过提供免费吃喝、毒品吸食等形式拉拢拉拢一批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扩大该组织的势力范围。

以李春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实施的刑事案件13起,违法案件3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7个罪名。

该组织作案组织性明显,16起违法犯罪案件中由李春庆直接组织、策划、指挥的有5起,其他成员按组织惯例等实施的有11起。该组织作案暴力性、胁迫性明显,直接使用刀、棍等作案工具的案件5起。该组织还通过敲诈勒索、非法为该KTV和思界沙排护场等行为非法聚敛财产不少于人民币96.12万元人民币。

以李春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大安镇、镇隆镇一带,长期通过非法手段替他人非法护场,充当“地下出警队”,同时为了壮大组织声势,聚敛财产,维系组织生存,提高组织影响力,树立非法权威,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称霸于平南县大安镇、镇隆镇一带,欺压、残害百姓,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胁,有多名群众不敢报案、主张合法权益,部分群众被迫离职,不敢在当地继续工作。该组织通过聚众造势、非法护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相关区域内、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一)2017年,覃瑞奋、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东强和覃沛华密谋向在镇隆镇某村做木材生意的杨某明索要钱财未果。同年7月20日,覃瑞奋和覃胜锈在镇隆派出所门口对杨某明进行殴打,并搬石头拦住杨某明运输木材的道路,迫使杨某明向覃瑞奋等人支付4万元“过路费”方能继续开工。这些钱由覃瑞奋等人瓜分,覃沛华分得0.35万元,覃东强分得0.2万元,覃建宁分得0.3万元。

(二)2018年6月、7月,被害人蒙某文和陈某华合伙在平南县镇隆镇某村山岭挖泥卖,因害怕遭到覃瑞奋等人的阻拦,便由蒙某文通过蒙超胜和覃瑞奋商量,交付5万元“过路费”给蒙超胜等人。蒙某文交付了3万钱后,在蒙某文交付剩下的2万元钱之前,覃瑞奋、蒙超胜、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飞和覃建宁等人商约好,如勒索蒙某文的钱,先从中抽三成给覃建宁保管用于日常开支。后蒙某文如约交付2万元给蒙超胜等人。覃瑞奋等人先抽出0.6万元给覃建宁保管,余下的钱一起瓜分,其中覃建宁分得0.17万元。

(三)被害人李甲于2018年8月从广东回广西平南县后欲继续在镇隆镇某村山岭挖泥,因2016年其被覃瑞奋等人勒索产生的恐惧,遂主动找到覃瑞奋商谈“过路费”问题,覃瑞奋便召集了蒙超胜、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飞等人与李甲谈判以每吨0.5元的价格向李甲收取“过路费”,并要求李甲开工即先付2.5万元。期间,覃瑞奋、蒙超胜等人到李甲泥场以挖泥过界为由,再向李甲索取了0.2万元。之后因李甲不再给钱,覃旭盛、覃建易、覃建佳、覃瑞飞和覃建宁等人便到李甲的泥场拦路,并追打随后到场的李甲和陈某荣。另查明,被告人覃沛华退出违法所得0.85万元,覃东强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覃建宁退出违法所得0.47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82元。

三、聚众斗殴的事实:2016年5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期间,藤县天平镇的黄某欢、何某锋、吴某文等近二十人在大安镇某KTV喝酒消费。期间,KTV护场人员蒙俭才在制止黄某欢和何某锋等人到舞台跳舞时被砸伤。为此,蒙绍财持一个U型锁等工具纠集KTV的其他护场人员与黄某欢、何某锋等人发生争吵并推打,蒙海德遂打电话向被告人李春庆汇报,并组织蒙绍财、彭雄才等护场人员持铁水管等工具和黄某欢、吴某文等人进行斗殴,将黄某欢等人赶出KTV,致黄某欢、何某锋被打伤。在KTV门口,蒙绍财等护场人员在蒙海德的纠集下持铁水管在门口把守,与藤县一方人马对峙,并各自纠集人员准备继续斗殴。经鉴定,黄某欢因本案致右胫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建宁、覃东强、覃沛华、蒙绍财等四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三个罪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平南法院将继续聚焦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目标,强化责任落实等举措,全面开展“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清”行动,坚决如期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文字:平南县人民法院 潘文华

本文为平南法院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黑社会组织#敲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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