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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一则案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2020-12-16新闻3

12月11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第三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会上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办案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论坛发布经典案例16个,其中刑事公诉案4个。我院办理的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通过提前介入、提起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履职方式,全方位打击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等行为,依法惩处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斩断了长江捕渔非法利益链条,成为4个案例之一并排在首位。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一年发布一批,我院去年办理的“3.24”非法采砂系列案获评后连续有案例获评,充分展现了我院参与“长江大保护”的责任担当与能力水平。

检察机关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第三批)

目 录

1.江苏省张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2.重庆市万州区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3.上海市崇明区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4.四川省南部县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5.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江阴市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安吉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江西省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湖北省宜昌市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

13.重庆市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4.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15.贵州省石阡县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16.云南省丽江市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张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全链条打击 诉前主导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从严惩处、破网断链,通过提前介入、提起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履职方式,全方位打击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等行为,依法惩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斩断长江禁渔非法利益链条。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8日,宋某在长江边指认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工具。

2018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长江太仓、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拖网、刀鱼网等工具,采用发射超声波、电击等手段进行非法捕捞,并事先预谋由俞某某收购后出售谋利。共计捕获长江刀鱼、鮰鱼等渔获物2185公斤,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非法捕捞所导致的长江水域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该水域生态所需费用为人民币41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7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会同侦查机关全面梳理该案在捕捞、运输、销售、存储等阶段的涉案人员及证据,固定30余种2万余尾渔获物、40余套非法捕捞工具等相关证据,引导查实俞某某在销售环节与夏某某等人在非法捕捞环节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督促侦查机关固定长江环境损害证据,为后期鉴定评估提供依据,确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顺利收集。针对《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等文件就案发太仓水域是否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存在一定模糊的情况,会同侦查机关请示农业农村部长江渔业办,确认长江江苏徐六泾以下常熟、太仓水域属于保护区范围,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2019年5月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刑检部门第一时间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交线索。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与夏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长期合作、主动询问捕捞计划、专门销售渔获物的被告人俞某某,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上下游犯罪的界限,认定其为非法捕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改变侦查机关对俞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2020年3月1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中“捕—购—销”等环节暴露的问题,向太仓市有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从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改进禁捕禁售宣传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等方面,掐断非法捕捞渔获物销路。2020年7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及近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存在非法捕捞工具多从某知名电商平台购入的问题,向该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落实服务协议和平台管理责任,及时清除部分渔具网店有关非法捕捞图片、评论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遏制非法捕捞工具泛滥。

2020年9月28日,夏某某等5人在江阴市法院出庭受审。

2020年4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以夏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夏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责令夏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41万余元,并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打击,从严惩处非法捕捞犯罪。为遏制长江水域生态功能退化,减少高强度非法捕捞活动,应对长江保护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当紧盯非法捕捞过程中工具准备、捕捞、运输、存储、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准确区分上下游犯罪与共同犯罪,依法精准全链条追责。检察机关在追究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刑民融合追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最大限度地打击、震慑非法捕捞犯罪,修复长江流域受损生态环境。

(二)提前介入侦查,有效发挥诉前主导责任。非法捕捞案件在捕捞、运输、销售、存储等阶段,涉案人员众多,渔获物、捕捞工具数量、种类庞杂,不同环节共犯故意、地位作用不明,非法捕捞案件取证工作繁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适时介入侦查,帮助准确认定禁捕范围,引导全面、客观收集各环节实施犯罪的证据,梳理捕捞、收购、销售间逻辑关系,准确判断共同犯罪故意,查明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刑责。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非法捕捞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影响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等方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证据基础。

(三)推动行业治理,助力“禁捕退捕”取得实效。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当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入做好案件分析、检察建议等工作,减少非法捕捞犯罪滋生土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紧盯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供应、禁捕宣传等关键环节,推动加强非法捕捞渔获物整治力度、改进禁捕禁售宣传工作,掐断长江禁渔非法利益链条。针对不法商家利用电商平台销售非法捕捞工具问题,及时推动相关主体清除网络销售非法捕捞工具、非法捕捞图片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完善排查违规信息算法模型,遏制网络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蔓延势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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