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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舟山这起重大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2020-12-18新闻22

2020年12月17日下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平等13人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其中,被告人李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起,被告人李某平在舟山市先是经营工农兵美食城,后承揽机械租赁等工程业务。

2003年8月李某平成立舟山市工农兵机械挖掘有限公司,并与苗某军合股成立舟山市长升机械挖掘有限公司,与董某、被告人李某波等合股开设沙场,承揽工程业务。

2004年2月12日晚,因工程承包、利益分配等问题,李某平纠集被告人陈某、王某超、李某东及张某山等人持刀棒,和苗某军、董某、李某波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苗某军方一人死亡、二人轻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5年1月李某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案发后王某超、李某东在李某平安排下潜逃,2011年先后归案并被判刑。

2012年6月,李某平刑满释放。

同年7月,工农兵基础公司成立,由李某平实际控制和经营,承揽机械租赁等基础工程业务,吸纳、拉拢、招揽本案各被告人陆续加入公司,扩充组织势力。

通过承揽或与他人合作工程、石料购销、随意殴打他人、阻拦他人车辆、施工等,获取经济利益,打压竞争对手,初步形成该组织在永华村的影响力。

该组织利用其影响力,承揽、参与数十个基础工程业务,所占比例为案发以来永华村区域主要工程的90%左右,工程额共计2.5亿余元。

以李某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依托工农兵基础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及运行,分工明确。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其中:

2013年4月至2018年期间先后对应万善等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涉及工程款共计1300余万元;

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应万善等人实施敲诈勒索,得赃款共计21.1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串通投标6起,工程额共计1100余万元。

该犯罪组织要求公司有事组织成员都要参加,且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由组织出面处理相关事宜及善后;组织获得的巨额经济利益,李某平按照组织成员各自的地位、作用、贡献等,分配报酬,支付违法犯罪活动所需费用。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3起,其中强迫交易9起、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4起、殴打他人1起、串通投标6起。

通过实施上述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力等,强揽工程业务,打压竞争对手,逐渐形成对永华村土石方挖掘等简易工程、地方材料供应等基础工程业务的垄断,对该区域相关工程施工方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制,迫使工程施工方接受比当地一般市场价高的机械租赁、材料供应等价格,主动将部分基础工程业务交由工农兵基础公司及其组织成员承揽,甚至主动给“好处费”、“管理费”等。

此外,李某平个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张某、丁某波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李某波个人实施强迫交易1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毛某芳等五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某超等七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平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毛某芳等十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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