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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参加早会就辞退?企业被判赔一万八千余元!

2020-12-30新闻23

员工多次不参加“早会”,违反了企业《同事手册》的规定,遭到辞退处理。被辞退后,员工以“早会”通知是在上班时间之外为由,起诉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一起来看一看吧。

杜某于2018年9月25日入职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高级销售代表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6日,玛氏营销公司以杜某多次拒绝参加早会为由,对杜某作出第一次记过处分。玛氏营销公司称,在第一次记过处分后,杜某依然出现无故多次不参加早会、拒绝上级管理和工作分配等情形,所以公司在2019年10月29日对其作出第二次记过处分,且根据公司规定的违纪处分累积式计算方法,对两次记过处分叠加处理,作出违纪辞退决定。

杜某称,公司没有规定要求在微信群里下达开会通知,且公司上班时间为早9点到下午5点,但是微信群里的早会通知大多在晚上7点以后,其没有收到微信通知,也没有接到电话通知。

2019年11月,杜某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称玛氏营销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请求裁决玛氏营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一千余元。经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33.6元。

杜某和玛氏营销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均应遵照履行。玛氏营销公司以杜某违反《同事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决定。作为用人单位,玛氏营销公司对因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不仅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就本案而言,玛氏营销公司主张,在对杜某作出辞退决定时工会尚未建立,所以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但玛氏营销公司未就其工会建立时间提交证据,也未在起诉前对未通知工会的情形进行程序性补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据此认为,玛氏营销公司与杜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杜某支付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向杜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33.6元。

劳动争议的双方提交了一大堆证据,结果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没有通知工会。

当然,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合法程序。程序上出了问题,就没什么好争辩的。

那么,企业没建立工会,如何履行通知程序呢?

如果企业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所以,即便没有建立工会,仍应采取相应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

编辑:董楠

#劳动合同#企业#玛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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