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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二审开庭,大家觉得被告人能上诉成功吗?

2020-12-31新闻12

12月30日下午,江苏高院依法开庭审理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前,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麻继钢于1992年3月20日晚,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强奸并杀害了被害人林某,认定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麻继钢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将择日作出二审判决。

又一个陈年旧案,犯罪分子整整多活28年,受害者母亲已是白发苍苍,这些年的不幸虽然得到伸张但己是年过半百,他还有脸上诉,怎么不学呼格案时任刑警队长自杀身亡呢。网友认为这种人应该立即执行。

大家觉得被告人麻某能上诉成功吗?法院能判决他死刑并择日执行吗?大家可以先来了解了解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认定以及相关的判决标准:

(一)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2、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3、犯罪后果

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4、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二)故意杀人罪的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

(四)强奸罪的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事也构成强奸罪。至于麻某不服判决的上诉小编觉得有点无病呻吟,在法律面前是绝对不允许这样的人逃之夭夭的。#被告人#强奸罪#上诉收藏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2、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3、犯罪后果

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4、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二)故意杀人罪的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

(四)强奸罪的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事也构成强奸罪。至于麻某不服判决的上诉小编觉得有点无病呻吟,在法律面前是绝对不允许这样的人逃之夭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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