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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否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

2021-03-05新闻28

哪些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2012年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3376439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并未变更原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内容,只是条文顺序变更为第48条。针对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人非依法设立或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另一种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 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后一种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什么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就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发生的须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都有法人来承担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都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分公司就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子公司就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否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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