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去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zhoushaoyi198中华人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3646366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
《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是什么? (一)主体广《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主体相当广泛,主要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投标联合体、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中标人、中标项目分包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利害关系人、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等,甚至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约束,总结起来有十几种之多。根据与招标活动的密切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将被调整规范的主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可以被称为“实施主体”,有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这种类型的主体直接围绕着招标项目开展工作,处于招标活动中的一线地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最大程度上影响着招标投标活动的效果,所以是法律调整最多的主体领域;第二种类型的主体可以被称为“关联主体”,是指与实施主体互为直接影响的主体,主要是中标人、潜在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他们虽然跟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发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关系,但是却跟招标投标活动息息相关,招标投标活动中必然有其存在,间接地影响招投标活动,这是法律调整比较多的主体领域;第三种类型的主体可以被称为“外围主体”,这种主体不一定出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但在某些情形下会出现,甚至会影响。
招标投标法 有效地,第一次招标结果不影响第二次招标,只要符合资质要求就可以参与投标。投标人是以单位、公司法人、组织的形式去参与投标,很少有自然人身份。所以这条是处罚单位、公司。
招标投标具体流程 我国招投标流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e69da5e6ba90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3616165标及订立合同等。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确定中标。
201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修正本)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suny招标投标法实2113施条例全文(最新修正本)第一5261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4102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653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