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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条写着明天休息,可第二天倒地经抢救无效而死,算视同工伤?

2020-07-24新闻1

作者:蒋峰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得急病死亡或经过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易起争议。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基础,对此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原审第三人王某某。

5、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天心区某家政服务中心。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湖南省人社厅作出湘人社复决字[2019]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长沙市人社局于作出的(2019)长人社工伤认字010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原告上诉请求及理由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长沙市人社局作出(2019)长人社工伤认字010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具体是何种疾病导致刘某某死亡,被上诉人并未通过医疗鉴定进行确认。不管死亡原因是所列疾病的第一类还是第二类,均不属工伤。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社部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定为工伤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四个要件并重,按具有同时性、连续性来把握。本案情形不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湖南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案件明确表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救治而设计的条款,本案不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四、法律事实

1、长沙火车南站站房保洁服务由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某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于2016年11月1日承揽。

2、刘某某于2017年4月22日入职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由公司安排在长沙南站从事保洁工作,其与妻子王某某一起负责长沙火车南站候车厅二楼北四卫生间区域的卫生,工作时间为6:00-22:30,夫妻二人一起住北四卫生间旁的小工具房。

3、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刘某某在工作时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便要求妻子王某某替其向领导请假。随后,王某某打电话给保洁领班盛某英请假,盛某英当时没有同意其请假要求。

4、8月6日下午,王某某向另外一位保洁领班舒某月提交了一张请假单为刘某某请假,请假期间为2018年8月7日至8月9日。

5、8月6日晚上,刘某某未参加搞大厅座椅的卫生,而是坐在大厅座椅上休息,22时30分打卡下班后,与妻子王某某一起回到小工具房休息。

6、8月7日早上,刘某某未到大厅打卡,7时左右,被发现倒在小工具房门口。随后王某某拨打保洁主管黄某梅的电话,黄某梅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某接到长沙市中心医院治疗。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8日00:18分死亡。

7、死亡诊断:1.消化道出血、XXX、重度贫血,2.肝性脑病,3.酒精性肝硬化,4.代谢性酸中毒,5.低钙血症。

8、王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长沙市工伤认定申某某表。长沙市人社局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申某某人王某某的工伤认定申某某后,向公司送达了(2018)长人社工伤协字10036号《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公司收到长沙市人社局寄送的《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回函称对刘某某的工伤认定存在异议,提交了刘某某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称刘某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9、长沙市人社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长人社工伤认字010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1月7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和王某某送达了该决定书。

10、公司不服,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人社厅收到复议申某某后,依法受理并制作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湘人社复受字(2019)第1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湘人社复答字(2019)第10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湘人社复三字(2019)第10-1号)(湘人社复三字(2019)第10-2号)并依法向各当事人送达。湖南省人社厅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湘人社复决字[2019]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长沙市人社局于作出的(2019)长人社工伤认字010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6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和王某某送达了该决定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11、刘某某于2017年4月22日直接入职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资由公司通过银行直接发放,服从公司的管理。

12、刘某某与某家政服务中心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刘某某签订的,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刘某某本人一份。

13、刘某某从未到某家政服务中心工作过。某家政服务中心于2018年4月27日注册成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公司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交了其与某家政服务中心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签订协议时某家政服务中心尚未注册成立。

14、2017年9月12日,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某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五、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湖南某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所列情形?

七、评析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2016年5月20日)

2、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1、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理解:

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识问题。

视同工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伤。只是说参照工伤来得到赔偿待遇。”视同工伤“情形是”工伤“情形下的延伸,是在一定条件下,合理时间、合理空间内的延伸。

对”突发疾病“的理解,要从实际出发,从身体健康的基本规律出发来理解。马克思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认识事物的规律也是一个从表面到实质的过程。有些急病,最初只是身体略感觉不舒服、慢慢演变成重病。是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

职工的疾病有两种,一种情形是经过常规治疗而得到康复。这方面的保障要靠职工医疗保险来解决。二种情形是一种急病,来势汹汹。有些直接死在工作岗位上。有些经过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这方面的情形要靠工伤保险来解决。

2、本案中的刘某某在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左右,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这就急症的最初表现。说明刘某某发病的初期是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

3、2018年8月6日上午,刘某某向其中一个管辖他的领班请假。没有得到她的同意。后来他又向另外一个领班递交了一张请假单,时间为8月7日至8月9日。这个请假的事项是否得到了相关主管的批准?依据原告的证据证实没有经过相关领导人员的批准。说明8月7日这个时间内,刘某某还没有处于休息状态。

4、2018年8月7日7时左右,被发现倒在地上昏迷了。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于8月8日凌晨。这说明了刘某某符合因”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5、刘某某2018年8月7日早上才突发疾病,但其证据也不能证明刘某某当日休息不上班,不能排除对方提出的刘某某当日上班的主张,按一般人的观念,刘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不是在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依法也应认定为是在工作岗位。刘某某从发病、请假、倒地、送医抢救到死亡整个过程具有连贯性,符合上述条文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6、《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所属公司回函长沙市人社局对刘某某的工伤认定存在异议,提交了刘某某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称刘某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刘某某直接入职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从公司的考勤等管理制度,并由公司按月支付薪酬,其所提供的劳动是原告所属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应当认定刘某某与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长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有力的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关于上诉人提出的长沙市人社局未查清刘某某死亡是何种病因的问题。因该问题对能否认定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不产生影响,其据此主张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不合法,理由不成立。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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