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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16”自建民房倒塌致3死多伤案终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3年半

2020-07-24新闻4

2019年2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一栋自建民房倒塌,此次事故共造成3名租户死亡、10多人受伤。后两名涉事人员郑某其、郑某明被警方刑拘。后经检验,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为地基基础失稳破坏。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郑某明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郑某明的父亲郑某其因审理期间过世,法院作出裁定,对其终止审理。一审宣判后,郑某明认为量刑过重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福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砖混结构自建民房倒塌致3死多伤

2019年2月16日5时50分,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一栋建于2003年的砖混结构自建民房倒塌,17名人员被困。事发后,福建省、福州市组织调动警方、消防、应急、医疗等部门全力参与救援,其中调集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消防力量,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150多名、救护车多辆,积极参与施救。经接近一天时间的现场搜救,全部人员被陆续救出。此次事件共导致3人死亡,10多人受伤。

此后,福州市仓山区紧急部署开展全区城乡自建房、危旧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郑某其(2019年12月病亡,法院裁定对其终止审理)私自雇人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州盖山叶下建筑装潢材料厂建宿舍楼,并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局部扩建并多次增层为五层混合结构。郑某其召集小儿子郑某明负责招租、收取租金、水电费等楼房日常管理。

2018年,租户陆续向郑某其及郑某明反映楼房墙壁出现裂缝、透光等问题,但郑某其及郑某明未予以重视,未采取有效修缮措施。2019年2月16日5时许,上述楼房倒塌,造成被害人3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楼内财产、周边铁皮房被压埋的严重后果。

房屋倒塌直接原因为地基基础失稳破坏

后经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为地基基础失稳破坏。间接原因为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实际选用的基础持力层为未经处理的杂填土,且下卧淤泥等软弱层,地基变形大;同时,基础选型不合理(局部未设置基础),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弱;使用过程多次擅自增层并增设隔墙,导致荷载显著增加;施工质量差,包括各增层结构与原有结构新旧砼结合面处理构造等,结构整体稳固性差。

案发后,郑某明及家属与多名被害人以及3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人员对郑某明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获刑3年半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明明知涉案楼房属违章建筑,仍予以对外出租,且在楼房出现质量问题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使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遭受严重威胁,该楼房在租赁期间倒塌,造成3名租户死亡及多名租户受伤的后果,郑某明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郑某明明知涉案楼房系违章建筑,且已有租户向其反映过楼房存在裂缝、透光等问题,作为正常行为人应该意识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能会发生危险或事故,但郑某明对房屋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地修缮。

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郑某明的父亲郑某其因在审理期间因病过世,法院作出裁定,对其终止审理。

一审宣判后,郑某明上诉称,倒塌的房屋是其父亲所建,他只是帮忙代收租金,他本身并没有收益,也没有参与管理,租户只是向他反映过卫生间漏水的问题,原判对他量刑太重,请求对他依法改判适用缓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虽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郑某明参与涉案房屋的建设,但郑某明参与涉案房屋的招租和管理,具有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义务,但由于过于自信,不重视租户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处置方式随意,导致多人伤亡严重后果的发生,原判根据郑某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在量刑幅度内作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福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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